四部門發文健全金融機構治理 整治大股東操縱問題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財政部7月31日聯合對外發布《關於健全金融機構治理的實施意見》,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改進股東治理、提升治理主體運行有效性、強化內部治理、加強和改進監管、構建良好金融生態等方面,提出9部分22條措施。
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到2029年,基本形成權責邊界清晰、激勵約束相容、風險管理嚴格、運轉規範高效的金融機構治理機制,金融體系內在穩定性和抗風險能力明顯增強,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質效明顯提升。
圍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實施意見強調,要深化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在國有金融機構嚴格落實「黨建入章」「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黨委(黨組)前置研究討論等要求,支持非公有制金融機構擴大黨的組織和工作覆蓋。
防範和整治大股東操縱和內部人控制問題,對健全金融機構治理十分重要。為此,實施意見加強對股權和關聯交易的穿透式監管,優化董事會結構,強化董事、高管等「關鍵少數」責任,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健全內控合規體系。
「健全金融機構治理既需要夯實內部治理根基,也要發揮各類外部監督力量,形成內外協同的治理合力。」金融監管總局相關司局負責人介紹,內部治理方面,實施意見引導金融機構健全有利於可持續發展和戰略目標實現的激勵約束機制,注重長周期考核,防止短期過度激勵;社會監督方面,要求完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規則體系,確保股東、金融消費者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公正、平等、及時獲取信息。
該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金融監管部門聚焦「關鍵事」「關鍵人」「關鍵行為」,嚴懲違規佔用資金、開展關聯交易、轉移資產等不法行為,並取得積極成效。實施意見對加強公司治理監管提出進一步要求,明確實施分類監管,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股東股權、關聯交易等實施穿透式監管,嚴防違法違規人員在金融行業內「帶病流動」,加強風險監測預警,實現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
「健全金融機構治理需要良好的金融生態作為重要支撐和基礎保障。」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院長田軒分析,實施意見要求健全公司治理法治體系,推動金融領域重要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加強央地協同,強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培育金融文化軟實力,指導金融機構將中國特色金融文化融入公司治理。這些舉措將有助於構建良好金融生態。
四部門表示,下一步將扎實做好實施意見貫徹落實工作,切實提高金融機構治理有效性,以行業高質量發展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