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入稟充公黎智英財產 法庭排期11月審理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外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今年2月被判囚20年。特區政府早前根據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至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根據入稟狀推算,涉案相關財產至少1.27億元,涉及17間公司股份及63個銀行賬戶。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已排期於11月30日處理,料進行兩日聆訊。

  涉案相關財產至少1.27億元

  本案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黎智英。根據入稟狀,原告要求法庭頒令充公黎智英的15個銀行戶口資產,總值逾3,200萬元;48個銀行戶口資產總值逾1,200萬元,當中包括「LACOCK INC.」滙豐銀行戶口8萬元;就欺詐案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各付的500萬元保釋金、就欺詐案所付的200萬元罰款,另充公17間相關公司的股份。

  香港特區政府今年4月的新聞公報中指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特區政府強調,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