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出入境新規:危害國家產業技術安全者禁出境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7月31日公布,完善出境入境限制措施,將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納入中國公民不准出境情形,同時細化外國人不准入境相關條款,配套完善風險防範、申請審核、中介監管等制度。內地專家表示,這一舉措將為維護國家產業安全和技術安全提供更具體的法律依據。據悉,這份規定將於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據了解,新規共19條,旨在規範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出境入境人員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新規明確要求外交、文旅主管部門及時發布海外安全提醒與目的地風險提示,移民管理機構在證件審批、邊防檢查環節提醒民眾謹慎前往高風險地區。出境入境人員申辦相關手續的事由須真實合法,配合相關部門核查身份與事由,提交虛假材料、作出虛假陳述的,相關機構有權不予簽發證件或作出不准出境、入境決定。
各類反制清單主體限制出入境
同時,新規細化出入境限制規則,明確中國公民因騙取出境入境證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處罰,在境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或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的,依法不准其出境。針對外國人,境外申辦簽證、口岸入境時提交虛假材料、作出虛假陳述,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因騙取出境入境證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處罰,可依法決定1年至5年內不准其入境。被列入各類反制清單、不可靠實體清單的相關主體,移民與簽證主管部門依規實施出入境限制。
涉及國安等可不予告知當事人
新規特別提到,作出不准出境決定後,決定機關應及時通報移民管理機構執行,一般情況下書面告知當事人限制出境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與救濟途徑。若涉及國家安全、刑事案件偵查等特殊情形,可不予告知當事人。此外,從事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受公職人員、軍隊人員委託違規辦理外國國籍、境外永久居留資格等證件手續,發現此類委託應及時向監察機關報告。
新規同時明確,出入境中介機構實施備案管理,嚴禁中介機構提供、協助提供虛假材料,違規代辦出入境手續。
對於新規明確違反出口管制將被依法限制出境,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成協中表示,出境入境管理法律制度,不僅是維護出境入境人員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也是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手段。新規實現與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口管制法、反外國制裁法等法律法規有效銜接,充實出入境治理法治工具。
專家:對維護國安具現實緊迫性
他指出,違反出口管制法、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非法技術外流、違規兩用物項出口、向境外轉移關鍵產業技術,直接損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屬於「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的法定情形。新規則以行政法規形式,清晰劃定相關出境限制情形,對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具有極強的現實必要性和緊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