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嚴打非法賣寵物 加強跨部門打擊走私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張弦)漁護署近日回應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在售賣及繁殖動物方面,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第139B章),任何人出售或要約出售動物或禽鳥,都必須持有由本署簽發的動物售賣商牌照,並須遵守牌照條件及營業守則。

  另一方面,《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是香港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法例,《公約》旨在確保野生動植物的國際貿易合法且具可持續性,不威脅其野外種群的生存。然而,評估物種是否適合作為寵物飼養,並不屬於《公約》的規範範疇。

  保護瀕危物種 積極調查搜證

  漁護署提醒,市民若純粹為非商業目的而管有瀕危物種作寵物,無須申領管有許可證,惟須妥善保留文件以證明該動物的合法來源。因此市民應於交易前向售賣商查詢有關動物來源,並於交易後妥善保留交易單據及《公約》文件副本,如有任何懷疑,切勿購買有關動物。

  漁護署強調,署方一直嚴厲執法以保護瀕危物種,在日常監管方面,署方根據有關條例嚴格管制瀕危物種的進出口。漁護署定期巡查實體商店及網絡平台,同時積極調查舉報個案,並透過突擊搜查、派出喬裝顧客(「放蛇」)等方式搜集證據,全力打擊不法分子非法售賣瀕危物種的活動。

  此外,漁護署與香港海關及警務處一直緊密合作,積極運用風險管理和情報主導的執法策略,打擊非法管有瀕危動物和走私動物活動,例如在香港國際機場及各主要進出口陸路管制站進行聯合行動,合作打擊走私活生動物及動物產品。漁護署亦不時與香港海關及警務處交流情報,並根據情報通知執法人員加強檢查相關旅客及進口貨物。

  漁護署與香港海關未來將會繼續安排聯合行動,並按情況增加次數,檢查進出口人士以加強打擊走私活動,並持續與相關部門保持緊密聯繫。本地執法機關亦會與內地及海外執法機關加強情報交流及合作,對走私活動進行針對性的調查及聯合行動。

  在售賣及繁殖動物方面,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第139B章),任何動物售賣商、狗隻繁育者及任何售賣或要約出售狗隻人士的商業活動均受規管。漁護署職員會不時到持牌處所巡查,如發現任何違規的情況會採取執法行動。此外,署方會適時檢討及修訂現行的牌照條件及營業守則,以確保相關規管工作符合法例要求,並切實保障動物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