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港遊艇關務手續便利措施
1 進港前不少於24小時
•船東/船長可自行透過電子業務系統(eBS)於網上向海事處提交「到達前知會」
•需要申請在香港水域內自由航行(如需要,進入第②程序;如不需要,直接進入第④程序)
2 申請「在香港水域內航行允許」
•如不停泊在私人遊艇會泊位,可於遊艇到港前30日內自行透過eBS,申請「在香港水域內航行允許」(航行允許),並上載保額≥HK$500萬的第三者保險、船員資格證明等文件,並透過eBS的「遊艇動態監察系統」平台預約錨泊位置;
•如停泊在私人遊艇會泊位,可於遊艇到港前30日內自行透過eBS,申請「在香港水域內航行允許」(航行允許),並上載保額≥HK$500萬的第三者保險、船員資格證明,及訪港遊樂船隻在遊艇停泊處或遊艇會取得泊位的證明等文件。
3 獲批出「在香港水域內航行允許」證
(每張允許證有效期1個月)
4 到港後24小時內
•自行透過eBS申報船隻到港事宜,並繳付相關訂明費用申請「到港證」
5 出港時
•自行透過eBS辦理申報船隻出港事宜,並繳付相關訂明費用申領「出港證」。「出港證」有效期72小時,船隻需在有效期內駛離香港水域,否則需要再次申請「出港證」
資料來源:海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