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訪港流程及規定

  抵港前準備

  海事處電子申報(eBS)

  ● 於eBS系統註冊賬戶

  ● 抵港前不少於24小時,透過eBS提交船隻、船員及乘客的入境資料

  ● 抵港前30小時內向衞生署申請「自由無疫通行證」

  停留規定

  ● 訪港遊艇在連續365天的期間內,在香港水域內累計逗留不超過182天

  ● 提交操作人有效的航海資格證明

  ● 提交船隻及其附屬船隻有效的香港第三者風險保險證明,保額不少於500萬港元

  ● 船員及乘客須辦妥出入境檢查手續

  ● 遊艇到港後24小時內,透過eBS辦理並繳交相關費用以領取到港證

  停泊安排

  (適用於申請在香港水域內自由航行)

  ● 船東於私人營運的遊艇會或碼頭預留泊位

  ● 亦可選擇在指定錨泊區錨泊

  註:使用指定錨泊區者必須配備自動識別系統(AIS)及甚高頻(VHF)通訊器材

  申請在港水域航行

  ● 透過eBS辦理申請,或向海事處遞交紙本申請書

  ● 須提交文件:操作人有效的航海資格證明;船隻及其附屬船隻於香港水域期間的有效第三者風險保險證明;已於私人營運的遊艇會或碼頭預留泊位證明(如適用)

  ● 使用指定錨泊區者可在到港前30天內透過eBS提交「航行允許」申請

  ● 申請審批一般不多於3個工作天。每次「航行允許」有效期最長30天,續期需透過eBS辦理

  本地知識要求(只適用於申請在港航行者)

  遊艇操作人必須具備香港水域本地知識,可透過以下3途徑獲取資格:

  ● 香港海事訓練學院培訓

  ● 通過香港海事處考試

  ● 內地參加考試或培訓

  來源:海事處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張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