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釐清 離岸信託收益納個稅 穩定納稅人預期 助維護國家權益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根據公告,居民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及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個稅。據悉,這是中國個人所得稅制不斷完善的重要一步,有利於提高稅收確定性和透明度,穩定納稅人預期,也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維護國家權益。
●香港文匯報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
這份公告顯示,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及通過離岸信託取得收益,屬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的所得,應當按照公告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記者看到,此次發布的公告對離岸信託設立環節、存續環節和終止環節的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分別予以明確。如在設立環節,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裝入財產的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稅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設置三個月申報寬限期
在存續環節,對於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根據收益性質分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同時,公告還明確了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相關事項,並對發布前已設立的離岸信託未繳稅款的申報繳納作出了規定。根據公告,設立超過3年的離岸信託,不再追徵設立環節的稅款;存續環節的收益,不論設立時間均需申報,但給予3個月的申報寬限期,寬限期內申報免於加收滯納金。
據了解,依據國家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所得,均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亦是主要國家的通行做法。
離岸信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總體考慮是什麼?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對此表示,一是依法徵稅。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所得,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遵循稅法原則,明確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政策,做到於法有據。
提高稅收確定性透明度
二是規則明確。負責人表示,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分環節、分類型細化明確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政策,提高稅收確定性和透明度。
三是合理負擔。負責人指出,對於個人在境外已繳納與離岸信託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可按照國家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予以抵免;對於居民個人已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信託收益,明確實際分配時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重複納稅,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