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六附例刊憲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常麗娟)特區政府昨日(24日)在憲報刊登六項與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運作相關的附屬法例,以配合《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於本月31日生效後,港方口岸區的實際運作需要。
位於深圳的皇崗口岸重建後將實施「一地兩檢」安排,定位為港深之間最重要的24小時客運陸路口岸。條例已於本月20日刊憲,為香港法律適用於港方口岸區提供法律基礎。為配合港方口岸區作為禁區的管理、指定羈留設施、交通及運輸管理的配套安排,以及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等事宜,政府制定了六項附屬法例。該六項附屬法例將與《條例》同步於本月31日生效。
附屬法例分別為:
(一)警務處處長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38A條作出的《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准許進入)公告》,給予跨境司機、乘客及旅客一般許可,以進入或離開港方口岸區的禁區範圍;
(二)保安局局長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35(1)條及《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第13A(9)條分別作出的《2026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第2號)令》及《2026年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修訂)(第2號)令》,在港方口岸區設立羈留所,供入境事務處執行日常出入境管制及執法之用;
(三)海關關長根據《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第629章)第33(1)條作出的《2026年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在該條例附表1中加入「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為指明管制站,使經該管制站抵達香港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即總價值高於十二萬港元的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的人,須就有關現金類物品向香港海關作出申報;
(四)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6條訂立的《2026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規例》,將獲發牌照可在新界出租或載客之的士的許可營業地區,擴大至港方口岸區內的所有道路;及
(五)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39條作出的《電訊(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豁免領牌)令》,豁免獲內地政府認可的內地流動網絡營辦商的領牌規定,讓該等營辦商可為港方口岸區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
與新例同於月底生效
政府發言人說:「上述附屬法例將與《條例》同步於本月31日在港方口岸區啟用時生效,讓各部門可依法在港方口岸區執行職務,亦有助開展口岸正式開通前的準備工作,包括與內地政府聯合進行系統測試、試運及演練,確保各項運作及通關安排妥善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