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簽發量持續上升
【大公報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將於下周五(31日)生效,允許具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自主決定,當病情轉差、無精神能力時,在特定條件下可拒絕維持生命治療。醫院管理局新界東醫院聯網紓緩治療聯網統籌莫家慧昨日在電台節目表示,有關法例並無禁止健康人士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但簽署指示時,醫生有責任讓訂立者明確理解指令背後可能帶出的結果。
莫家慧指出,因為健康人士之後的情況不太明確,要真正達到一些自決條件,如患有末期病、不可逆轉的疾病或植物人等狀態,醫生才會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若發生這些情況與簽署指示相隔10年、20年,醫生或會對當年的討論有懷疑,故程序上存在一定不確定性,需要了解情況。
撤銷指示方面,莫家慧表示,機制屬於「慎入易出」,病人可於不同渠道撤銷指令,包括可透過書面訂明撤銷指令,或撕毀有關紙本,亦可在醫健通系統處理電子指示,甚至只需向身邊具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口頭表達撤銷意願即可,不過病人作出有關決定時,需要第一時間通知醫護人員,讓系統有明確紀錄。
莫家慧強調,病人需於有精神行為能力狀況下,才可撤銷自己簽署的預設醫療指示,若他日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不論家屬及醫護人員在內的所有人,均無權推翻病人早前訂立的指示。
莫家慧指,局方自2012年起,每年簽發的預設醫療指示數量一直上升,顯示近年市民對預設醫療指示的接受度顯著提升,去年醫管局簽發的預設醫療指示有逾2000份,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更超越5000份。
此外,為長者提供晚期照顧的救世軍「完善人生」計劃項目經理、註冊社工陳浩光在同一節目中表示,現時坊間對預設醫療指示的認識不足,不少人誤以為簽署指示等於「放棄治療」或「不救」,他澄清醫療團隊仍會提供止痛及舒緩照顧,只是拒絕無效或侵入性維持生命治療,確保病人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旅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