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論事/《北都發展條例》樹立發展立法新範式\鄧 凱

  《北部都會區發展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日前刊憲,並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立法會正審議條例草案。這部被寄予「拆牆鬆綁」厚望,提速提效北都建設的專屬法例,從行政長官提出立法構想到草案成形,不過9個月。條例草案的重心首先落在「快」字之上,六大政策範疇包括簡化城市規劃程序、加快支付收地補償、便利跨境要素流通等的法定賦權框架一次展開,如此進取的革新力度在香港立法史上並不多見。

  進取與克制的最佳平衡

  「進取」的證據確乎充分。例如,條例草案第6條開闢了有別於《城市規劃條例》第12A條的簡化城規路徑;第7條將土地或建築物臨時用途期限延長至7年,變通現行規定。又如,第12條就《建築物條例》第42(1)條的「特殊情況」門檻作推定滿足安排;第15至17條以績效為本模式重構建築噪音許可證制度。再如,第18至21條為跨境要素流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規管基礎,等等。凡此種種,繪製出一幅以便利北都建設之名的促進型立法圖景。

  然而不止於效率與改革敘事,這部條例真正值得稱道的是,其建章立制仍舊保持了必要克制,客觀且務實地回應了坊間關於香港將存有兩套發展標準以及「雙軌制」、「平行法」模式會否不利於整體法治的異議。從立法技術的角度上講,條例草案在制定賦權規範的同時,也嵌入了四重自我約束裝置。進取與克制之間的張力,恰是我們觀察和評價北都立法的最佳切入點。

  以法律形式固定北都地理空間

  條例草案第3條及附表1將北都範圍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第24條進一步授權附屬法例可訂明僅適用於北都內的指明範圍、工程或行業。這意味着,法律變通試驗被主動圈定在特定的地理空間之內,全港既有的城市規劃、收回土地、建築管制秩序等原封不動。北都專屬法與一般法例之間由此構成一種附條件的例外關係:北都土地在符合條件時適用簡化程序,不符合條件或位處北都之外則回歸常規路徑。這意味着北都範圍內的「特事特辦」不致外溢為全局性的規則鬆動。

  在法理上,此種樸素安排標示出「一區一法」與「以區改制」之間的本質區別。前者是在既有法秩序之上以劃定物理界限的方式創設有限的法律例外(legal exemption),後者則「企圖」以區域為突破口系統性地改寫全局規則。前者即北都法模式較後者而言顯然更為「矜持」。此外,條例草案明文排除保育地帶適用簡化程序,政府亦表明現階段無意擴大適用範圍,特別法的訂立絕不以「全盤鬆綁」的法治失序為代價,其間分寸拿捏頗見功力。

  「主附」雙層立法結構保障賦權的確定性

  條例草案採取「主體法例定框架、附屬法例填細節」的雙層結構,六個政策範疇由第3部各分部以明文列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只能在既定框架內制定行政規例,而非進行完全開放性的賦權,再度體現了謙抑的品格,更保障了法律本身的確定力。誠然,另一項超出法律文本之外的安排也引人關注。據悉,首批五條附屬法例的草擬本隨條例草案一併提交立法會預覽。須知,附屬法例的正式提交須待主體法例通過之後,「預覽」並非法定程序的組成部分,應當視為行政機關主動讓渡立法透明度。此舉的效果在於立法會在審議主體法例時,已能預見賦權將被如何行使,權力行使的邊界在賦權之時即已具象化。

  在授權立法的比較法實踐中,行政機關往往傾向於在獲得框架性賦權後才逐步披露行權細節,議會角色故而時常滯後於行政決策。然而,這次「邊授權邊亮底牌」的做法,將附屬法例的草擬本提前置於議會視野之內,使立法會的審議不再停留於抽象的框架授權層面,而能深入到具體行權場景的檢視。特別是,在行政主導的憲制格局下,當行政機關手握政策議程優勢而不恃,反以預覽方式主動向立法會交底,將行政立法之間的賦權關係從單向的信任交付,轉為可核驗的政治協作,這對於香港踐行行政立法相互配合之關係的意義不言而喻。

  行政效能的內部提速並不偏廢程序監督

  條例草案第4條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修訂附表1所載的北都範圍,但此項調整權受到兩重限制:一是僅在指明情況下方可行使,即北區或元朗區行政區界線變更,或相關分區計劃大綱圖界線變更;二是修訂公告須經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程序方可生效。那麼,這是否隱含着一個更根本的問題?

  壓縮程序冗餘保留有效監督

  確實如此。人們容易將「提速」簡單等同於「放鬆監督」,但細讀草案可見,被壓縮的是行政審批的內部流程時限,如城規會的審議周期由九個月縮至兩個月、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續期頻率因有效期延長而降低,而非立法監督環節。附屬法例依然須走「先訂立、後審議」的法定路徑,立法會保留修訂或廢除之權。壓縮的是「程序冗餘」,保留的是「外部監督」,這個區分至為關鍵。某種意義上,草案對行政效率的做功是「向內」的,指向官僚體系自身的流程再造,而非「向外」削奪議會或公眾的監督空間。事實上,簡化後的城規程序仍要求技術評估與為期三星期的公眾查閱,城規會的把關職能並未弱化;暫支款項的利息安排也保留了土地審裁處在特定情況下命令不予適用的司法介入空間。可見,提速的對象始終是行政效能的內部梗阻,而非外部性的程序監督。

  定期檢視帶來法制系統的持續校正

  除以上三項約束裝置之外,立法者還在時間維度上發揮能動性。發展局在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中承諾,將定期檢視條例及附屬法例的執行安排,定期向行政長官主持的北都發展委員會匯報,並每年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匯報落實情況。改革由此被置於持續的回訪機制之下,而非一次性授權後便脫離公共視野。不限於行政問責,該舉措的積極價值還在於它為制度調整預留了「動態校準」的必要空間。

  北都建設是一個長期工程,法制供給不可能一勞永逸,定期檢視機制至少在原則上承認了該事實。附屬法例可分期制定、審時度勢的設計,亦與此邏輯一脈相承。跨境數據流、物資流及資金流的附屬法例細節尚未納入首批提交範圍,正是決策局仍在研究和策劃的坦誠表述,這種「不貪多求全」的立法節奏本身也構成一種時間維度上的節制。

  那麼,應當如何整體評價這部條例草案?筆者認為,它的真正價值不在於為北都建設開了多少綠燈,而在於它示範了一種可能性:真正的發展型立法不是一蹴而就的破舊立新,而更應當考慮漸進式的法制供給側改革。相比於域外不乏特別立法因賦權過寬、邊界模糊而引發合憲性爭議的教訓,北都條例草案所呈現出的立法美德恰恰在於,既以法制進取為北都建設注入動能,又為賦權設限、為提速設防,以確保這股動能運行於整體法治的軌道之內。進取是勇氣,克制是智慧,法治的美德藏於二者之間。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與人權論壇高級研究員、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