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版「不合謀條款」常見問題
Q 競投者應如何作出「法定聲明」?
A 競投者須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法定聲明。一般而言,競投者可在監誓員(例如在民政事務處)、公證人或其他獲法律授權監誓的人士面前作出法定聲明,並由監誓員在聲明上簽署。
Q 「不合謀投標確認書」及相關法定聲明應由誰簽署/作出?
A 「不合謀投標確認書」及「法定聲明」均應由獲競投者授權簽署有關合約的人士簽署/作出,簽署人通常為公司董事或高層人員。
Q 若相關文件並非由公司管理層簽署,管理層是否能因此避開刑事責任?
A 如發現有合謀行為,公司管理層並不能因為確認書是由公司其他人員簽署而逃避刑事責任。串謀欺詐的刑事責任並不僅限於簽署人,只要涉事公司的管理層知悉公司其他人員會簽署確認書,但仍從事有違確認書陳述的合謀行為,以欺詐採購方,即使該高層不是簽署人,仍有機會觸犯「串謀欺詐」的刑事罪行。
Q 若懷疑競投者干犯了「串謀欺詐」或「虛假法定聲明」等罪行,受害人可否直接「報案」?競委會擔當什麼角色?
A 競委會與其他執法機構一直保持緊密聯繫,若在調查反競爭案件期間發現涉及刑事罪行的證據,競委會會按情況將資料轉介予相關執法機構作進一步跟進。如採購方懷疑競投者干犯了「串謀欺詐」或「虛假法定聲明」等罪行,亦可直接向有關執法機構舉報。
Q 是否必須待競爭事務審裁處裁定相關人士違反《競爭條例》,其行為才構成刑事罪行?
A 不需要。《競爭條例》下的法律程序與《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欺詐」及/或「虛假法定聲明」罪的檢控程序是獨立並行的。只要有證據證明簽署了確認書或作出法定聲明的競投者,有從事圍標等合謀行為,相關執法機構便可展開刑事調查及檢控,而無需等待競爭事務審裁處的裁決。
Q 對於金額較小的招標項目,若採購方擔心要求競投者作出法定聲明會過於繁複,可如何處理?
A 競委會推出的「不合謀條款」範本內容屬參考性質,採購方可按實際情況調整。是次推出的加強版範本,主要針對樓宇維修工程及其他大額招標項目。對於金額較小或風險較低的採購,採購方可按實際情況作出調節,例如考慮不強制要求競投者作出法定聲明。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