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打擊圍標 推加強版「不合謀條款」

  圖:競爭事務委員會昨日公布推出加強版「不合謀條款」範本,以進一步防範及懲處包括圍標在內的合謀行為。\大公報記者黃佩琳攝
  圖:競爭事務委員會昨日公布推出加強版「不合謀條款」範本,以進一步防範及懲處包括圍標在內的合謀行為。\大公報記者黃佩琳攝

  大埔宏福苑火災反映出本港圍標問題嚴重。為進一步防範及懲處包括圍標在內的合謀行為,競爭事務委員會昨日推出加強版「不合謀條款」範本,要求簽署人作出法定聲明,確認其標書為獨立擬備,且以往無合謀行為。若作出虛假法定聲明,最高監禁2年。新範本亦列明,違反確認書內容可能構成「串謀欺詐」罪,最高監禁14年。

  委員會表示,新範本為打擊圍標等行為提供了更直接的刑事檢控渠道,呼籲採購方在進行樓宇維修工程等大額招標時採用有關條款。\大公報記者 黃佩琳

  新版本明確列明,簽署了確認書的競投者一旦違反確認書的內容,在投標過程中從事包括圍標的合謀行為,除了需向採購方負上賠償責任及承擔《競爭條例》的相關罰則外,亦有可能構成普通法下的「串謀欺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4年。

  指派下屬簽署文件 不能脫責

  新版本增設法定聲明要求,競投者須以法定聲明的方式,確認其標書乃獨立擬備,以及在過程中未有從事合謀行為。若競投者其後被揭發作出虛假的陳述,則有可能觸犯作出「虛假法定聲明」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兩年及罰款。

  競爭事務委員會資深法律顧問蕭雅怡在昨日的競委會會議公開環節上表示,作出「虛假法定聲明」罪是獨立罪行,不需要證明投標者之間的欺詐、不誠實行為或經濟損失,可讓刑事檢控更容易進行。投標者需在見證人面前作出法定聲明,可從開頭便阻止合謀行為,亦有助減少借出公司資料(Credential Sharing)的情況。

  蕭雅怡指出,確認書及法定聲明通常應由公司董事或公司高層人員作出,但不意味着高層可透過指派他人簽署而脫責。她舉例,若一高層人員參與合謀,卻指派下屬簽署文件,他仍有可能因虛假陳述承擔刑事責任,若他有協作、教唆或促使另一位員工簽署法定聲明,即使他不是法定聲明的簽署人,亦會被視作作出「虛假法定聲明」罪的協助者、參與者。至於員工方面,若負責簽署的員工對公司的合謀行為不知情,則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要求確認未曾參與不合法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現時的加強版條款仍屬自願性質,並非強制執行。競爭事務委員會主席翟紹唐會後見傳媒時表示,大部分招標屬於私人商業行為,並涉及不同行業、不同情況,現階段透過法律形式實施全面強制存在困難。但民政事務總署會將條款加入其投標要求,政府亦可以在一些公眾投標中選擇加入條款。

  翟紹唐表示,新範本要求投標者確認自己未曾參與不合法行為,相信能讓業主增加信心。他續指,以往的範本沒有列明刑事責任,可能有人表示自己不明白、不知情,令舉證存在一定困難。改善後的範本列明了刑事責任,相關人士在犯罪意圖上「沒辦法再說『我不知情』」。

  競爭事務委員會行政總監李曉亮表示,新安排旨在增加參與圍標人士的風險成本。過往坊間認為圍標只屬民事責任,但相信該說法在新範本推出後就不再「站得住腳」。他期望藉着法定聲明的加入,真正地將刑責付諸至少一個個人身上:「將來要提交標書、簽這些法定聲明時,最少有一個人願意白紙黑字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去清晰地向招標者保證這份標書沒有合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