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版「不合謀條款」出爐 競標者須簽法定聲明

●競爭事務委員會昨日舉行委員會會議,加強版「不合謀條款」範本在會上曝光。 香港文匯報記者李千尋  攝
●競爭事務委員會昨日舉行委員會會議,加強版「不合謀條款」範本在會上曝光。 香港文匯報記者李千尋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千尋)宏福苑五級火引起社會各界對圍標的關注。競爭事務委員會昨日舉行委員會會議,並首次設公開部分。加強版「不合謀條款」範本在會上曝光,明確圍標可能構成普通法下的串謀欺詐罪,最高監禁14年。同時加入競投者簽署法定聲明的要求,確認標書由其獨立擬備、過程中沒有參與任何合謀行為,若被揭發虛假陳述可被判虛假法定聲明罪,最高判監兩年及罰款。競委會提到,對於仍在進行而尚未截標的招標項目,可因應實際情況引入新版本「不合謀條款」,亦建議業界廣泛採用。至於圍標刑事化的修例,競委會正考慮最高刑期不低於7年,同時以定額或按比例計算罰款等模式,最快明年首季向立法會提交建議。

  明確圍標可能構成串謀欺詐

  競委會2017年首次推出「不合謀條款」範本,並於2023年修訂,要求投標人披露其實際權益擁有人,令採購方可查明競標公司是否屬於同一利益集團。競委會資深法律顧問蕭雅怡介紹,今次再推出加強版範本,主要在現有基礎上作出兩方面強化。

  發假誓檢控門檻較低

  其一,新版本明確列明,簽署確認書的競投者一旦有圍標等合謀行為,除現有賠償及罰則外,亦有可能構成普通法下的串謀欺詐罪。其二,新版本增設法定聲明要求,競投者須以法定聲明的方式,確認其標書乃獨立擬備,以及在過程中未有從事合謀行為。若競投者其後被揭發作出虛假陳述,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36條作出虛假法定聲明罪。

  蕭雅怡指出,增設法定聲明具有多重作用,包括檢控虛假法定聲明罪時,無須如串謀欺詐罪般證明投標者之間存在欺詐、不誠實意圖或造成經濟損失,大幅降低刑事檢控門檻,令執法更為順利。其二,法定聲明一般須由代表親身在監誓員面前簽署,能迫使投標者審視自身投標流程是否存在圍標,增加阻嚇。此外,部分承辦商或會把標書範本、電郵賬戶甚至公司印章借予同業,以不同公司名義遞交多份標書,營造競爭假象。法定聲明要求代表人親自簽署,則可在操作層面增加難度並堵截漏洞。

  競委會建議,有關文件應由投標者正式授權簽署合約的人士簽署,一般為公司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即使高層委派普通員工代簽,亦不代表可藉此規避刑事責任,只要證實其為串謀協議一方,即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競委會主席翟紹唐表示,已完成並結束的招標項目,難以追溯適用新版本,對於仍在進行而未截標的招標,招標與投標方可透過雙方商議補充新版條款。他又解釋,大部分招標屬私人商業行為,難以強制應用「不合謀條款」範本,而現時所有透過市建局「招標妥」進行的招標,均已載有「不合謀條款」。

  圍標刑事化草案明春提交

  競委會亦正研究修訂《競爭條例》,包括把圍標刑事化,目標是9月提出方案,最快明年首季向立法會提交建議。翟紹唐表示,初步建議把刑事責任聚焦於極嚴重圍標個案,最高刑期考慮不低於7年,較輕微個案仍會維持以民事途徑處理。罰款機制方面,他透露正研究定額罰款或按比例計算等方向,包括500萬元、1,000萬元、1,500萬元等不同級距罰則,或以方程式按企業違法所得計算,但最終方案仍待敲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