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度塗寫「港獨」字句 青年煽動罪成候懲 法庭拒接納自閉症等辯解 指其知悉字句含義鼓動反政府

●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資料圖片
●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資料圖片

  18歲兼職文員去年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男廁牆上塗寫「港獨」和仇警等煽動字句,他早前否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受審。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接納辯方專家指被告案發時受自閉症及解離症影響的診斷,認為被告必定知悉煽動字句含義,藉此鼓動反政府情緒,裁定其煽動罪罪成。法庭會索取一系列報告,被告還押至8月12日判刑。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被告梁佳樂報稱暑期兼職文員,他否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辯方早前在審訊中傳召精神科醫生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指,被告自小罹患自閉症譜系障礙(ASD),又因文憑試成績欠佳,案發時壓力觸發解離症病發,有急性解離反應(ADR),思想行為一時失控,從而不自主地書寫涉案字句。

  控方精神科專家證人指出,觀察到警誡錄影會面片段,被告表現相當正常全程配合,回答得乾脆利落,眼神接觸亦正常,認為當時被告沒有自閉症及解離症的症狀。

  蘇官認為,被告錄影會面中眼神正常,如有人敲門時視線會自然轉移,亦有望向警員,與常人無異,回答提問時清晰直接,沒有迴避,表現與控方精神科專家所指一致。蘇官提到,在庭上播放錄影會面片段後,辯方專家認同片段,不支持其說法,故撤回說法。蘇官認為辯方專家結論純屬推測,對一些可以直接取得的資訊亦不作查證,其報告對被告攜帶箱頭筆入廁格及急步離開現場隻字不提,未納入考慮有可能有預謀。

  指被告行為非偶發 屬有預謀犯案

  蘇官認為,控方專家分析犯案地點、時間及手法,如被告懂得轉換廁所以避免被他人發現;第二及第三次事件之間相隔一個周末,卻偏偏發生於工作日等,均顯示其行為並非偶發,從而得出結論指犯案行為具預謀,分析合情合理。

  蘇官指,精神科專家有責任在診斷報告中清楚交代資料來源,惟辯方專家證供在此方面含糊不清,事實基礎大多建基於傳聞證供,查證事實基礎來源及其詳情未達專家應有的嚴謹程度,其後所補充的資料顯然是為了反駁控方專家,在ADR性質及其誘因方面證供前後不一,表述含糊,難以令人信服,遂拒絕接納辯方專家認為被告確診ASD以及案發時出現ADR的診斷。

  蘇官指出,案發時被告刻意帶箱頭筆入廁所,明知只有該類筆方可在光滑牆壁上書寫;犯案時曾轉換廁格或急步離開,反映被告具評估風險能力。法庭裁定被告必定清楚塗鴉字句含義,包括主張「港獨」、叛離「一國兩制」、將警隊污名化激發仇恨,以及威嚇及咒罵象徵政府施政的行政長官,藉此鼓動反政府及其政策的情緒,案發期間並無受ASD或ADR影響,乃出於煽動意圖犯案。

  蘇官在裁決後指出,觀乎被告成長經歷,認為被告本性不壞,直言若被告坦白認罪,或許不會判處拘禁式刑罰,可惜被告沒有勇氣承擔責任,受審後定罪顯示被告沒有悔意,遂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心理及精神科報告,被告還押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