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拒絕搶救」條例月底正式生效 醫管局強調「慎入易出」原則推行 派黃色文件袋助前線分辨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將於本月31日正式生效,允許具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自主決定,當病情轉差、無精神能力時,在特定條件下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條例》相較現行普通法更可保護訂立者及施救者。醫院管理局昨日舉行技術簡介會,強調會以「慎入、易出」原則推行措施,並將以「醫健通」作為指定電子系統並分兩階段推行「預設醫療指示」電子化,並會派發放置表格的黃色標準文件袋,協助救護人員分辨病人。
●香港文匯報記者 鍾靜雯
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昨日表示,「預設醫療指示」並非「新鮮事」,局方一直都在協助有意願的病人簽署,簽發相關文件數字呈持續上升趨勢,單是去年共簽發約2,070份「預設醫療指示」及5,084份「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主要由紓緩科、腫瘤科、內科及老人科醫生協助簽發。
簽署指示人須符四大條件
即將生效的《條例》將為設定、撤銷、執行「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命令」提供法律框架,同時為醫治者提供包括民事、刑事、專業行為方面的法律保障。謝文華表示,《條例》會以「慎入、易出」為原則,「慎入」即謹慎訂立指示,簽署指示人必須符合四大條件(見表),訂立指示亦須經過多次商討,也會安排家訪護士上門了解。至於「易出」則指訂立人可透過口頭、燒毀等5種方式撤銷指示,隨時改變主意,但謝文華建議有意撤銷者應全部做足手續,確保萬無一失。
謝文華續指,只有具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撤銷自己訂立的指示,包括醫護人員、親人、同居者、監護人、朋友等,皆不可推翻有效的「預設醫療指示」。同時條例設有「指明先決條件」,例如是晚期癌症等末期病、持續植物人或不可逆轉昏迷,以及末期器官衰竭、嚴重認知障礙等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病人可拒絕如心肺復甦術、人工呼吸機、化療等「維持生命治療」。
醫管局現正陸續為現時持有舊命令的逾4,800名病人,將文件轉換成法定的新表格,而現存的醫管局「預設醫療指示」則維持有效。在下周五推行的第一階段中,病人或照顧者在獲得病人同意後,可率先將簽妥的紙本指示圖片或掃描副本上載至「醫健通」平台,屆時醫護人員登入系統就可即時識別。至於可直接在系統內建立及簽發電子文件的第二階段安排,暫未有具體執行時間表。關於私營市場有機構為病人簽署的「預設醫療指示」,法例要求醫生需要向病人解釋及遵守守則,否則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關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鑑於緊急救援需要即時作出臨床判斷,目前不設電子版本,只限以實體紙本形式儲存,市民或照顧者必須妥善保存實體文件,醫護或救護人員見到實體表格後方會執行。
若現場不見「黃袋」 救護員照救
為確保前線救護人員能即時識別,醫管局會為簽訂相關文件的病人配發黃色標準文件袋。袋身已清楚印有授權條款,允許救援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打開搜索袋裏文件。局方提醒,由於救護人員和救援人員並無法律責任或義務四處翻找病人的醫療文件或私人物品,若救護員到達現場時,在當眼處找不到該「黃袋」或任何有效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文件,基於「救人第一」的原則,會依據常規程序進行急救,因此建議將「黃袋」放置於家中當眼處或掛在門口掛鈎上。
不過,謝文華同時強調,紀律部隊有清晰指引,不擔心救護員會「走捷徑當睇唔到」。
謝文華並提醒,「預設醫療指示」旨在讓病人在晚期不可逆轉時拒絕無效治療,讓生命自然終結,其本質與安樂死截然不同。任何要求安樂死、拒絕基本照顧、紓緩治療等指令,在香港法律上均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