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法律界:新皇崗口岸「啟用」與「開通」存區別

  《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為香港特區在新皇崗口岸設立港方口岸區,以及在港方口岸區依法實施管轄提供法律基礎,相關的港方口岸區及延伸區將於本月31日零時起啟用。立法會議員范凱傑指出,當中的「啟用」字眼,與「開通」存在區別,「啟用」是指法律管轄權的生效。由當天起,特區政府在法律上正式取得該區域的管轄權,相關區域在法律上被視為香港特區的一部分,適用香港法律。這是讓香港執法人員及工程人員能合法進入該區域進行後續工作的先決條件。而「開通」指的是口岸正式對外開放,讓市民和旅客辦理出入境手續。

  他指出,取得法律管轄權後,距離真正「開通」仍需經過一系列嚴謹的準備工作。香港相關部門需要進入港方口岸區進行內部裝修、安裝及測試通關查驗設備(如e-道、電腦系統)、進行網絡鋪設,隨後香港海關、入境處、警務處等執法部門會進行內部演練,最後還要與深方進行跨部門的聯合通關演練,確保各項流程萬無一失後,才會正式向公眾「開通」使用。

  「劃區管轄」已於西九高鐵站成功實施

  范凱傑進一步解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及國務院的批覆,只有被明確劃定為「港方口岸區」的特定範圍(通常包括特定的出入境查驗大廳、過境通道、香港執法部門辦公區域等),才會交由香港特區管轄。從法律角度而言,當市民或旅客踏入「港方口岸區」的界線內,即全面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由香港執法人員行使職權。而在港方口岸區以外的範圍,則屬於深方口岸區,由內地實施管轄。這種「劃區管轄」的做法在西九龍高鐵站已有非常成功的先例,既能提升通關效率,又能確保法理清晰,互不干涉。

  此外,范凱傑提到,特區政府為配合《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的實施與運作,制定了數項港方口岸區運作的附屬法例,以涵蓋禁區管理、羈留設施、交通配套及通訊服務等事宜,包括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向跨境司機、乘客及旅客給予進出港方口岸區禁區範圍的一般性許可;分別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和《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在港方口岸區內指定羈留地點、將港方口岸區加入《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第629章)附表1作為指明管制站;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將獲發牌照可在新界出租或載客的的士之許可經營地區,擴展至港方口岸區內的所有道路等。 ●香港文匯報記者 鍾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