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完善國家安全立法 護航香港高質量發展


  蘇紹聰 全國政協委員 立法會議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日前在香港舉辦「以高水平安全護航高質量發展」專題宣講會。與會專家學者從憲法、香港基本法、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及國際比較等角度,深刻闡釋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與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邏輯。這場宣講會傳遞出清晰信號:完善國家安全立法「沒有完成時,只有進行時」,高水平安全是香港高質量發展的根本前提。

  不斷完善國安法律體系

  回顧六年前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社會環境,再對照這些年特區從由亂到治邁向由治及興的整體變化,筆者深切體會到今日安全穩定的局面實屬來之不易。然而,香港目前面臨的國家安全形勢依然複雜嚴峻,絕不可掉以輕心。目前香港僅完成最低限度的國安立法,距離全面完備的法律保障體系仍有相當距離,相關工作任重道遠。

  維護國家安全乃每個主權國家之核心利益,法治是維護國家安全之堅實基礎,制定實施相關法律屬國際通行做法,香港亦不例外。而且,維護國家安全是動態的漸進過程,放眼全球,各國不斷加強國家安全立法已是長期大勢。美國自1789年憲法生效起即將國家安全視為立國根本,兩百餘年來不斷完善國安法律,近年更趨泛化國安概念;英國2016年通過《調查權力法》、2023年推出全面的《國家安全法》、2025年又通過《恐怖主義(場所保護)法》;新加坡亦積極跟進全球強化國安立法的浪潮。通過立法、修法、釋法、執法維護國家安全,是各國各地慣例。香港亦應根據實際需要,持續彌補法律不足,完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及執行機制。

  切實保障人權 堅持行政主導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和鮮明特色。香港國安法實施六年來的經驗充分說明,該法是香港居民權利與自由的保障法,打擊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分子,保護的是絕大多數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香港法院處理國安案件時堅持程序正義,在法治框架下實現了安全與自由、秩序與權利之間的平衡。案件審理裁判由香港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負責,既體現基本法所賦予的高度自治權,亦彰顯特區司法機關履行國安法規定職責、踐行憲制責任的具體實踐。

  去年12月,國家主席習近平聽取行政長官李家超述職時,明確指出「特別行政區政府要主動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扎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深度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這既是對基本法設計特區政治體制重要原則的重申,更提出「完善」的更高要求。行政主導是基本法確定的香港政治體制的鮮明特色,是特區治理之制度優勢,符合香港法律地位及實際情況。

  隨着「愛國者治港」全面落實,近幾年的實踐充分證明行政主導所展現的五大優勢:強化統籌、搶抓機遇、集中力量、守正創新、快速響應。以北部都會區規劃、搶企業及搶人才政策為例,行政主導促使特區政府展現全新治理面貌,有效促進良政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