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車內監控錄影上網涉違私隱法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日社交網絡流傳一段疑似某藝人在搭乘網約車時,與司機因停車地點發生爭執,互爆粗口的片段,平台觀眾紛紛熱議。

  網約車司機將車廂錄影放上網,有否違法?從表面證據看,可能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因為車廂屬半私人空間,乘客對其私隱保護有較高期望,而車Cam片段如拍攝到可識別個人身份的內容,如容貌、聲音、衣着、對話,符合法律定義的「個人資料」。根據條例第2條,「個人資料」指符合:該資料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從該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份是切實可行的;及該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

  涉事司機屬資料使用者,未經當事人同意,將之上載至社交平台,涉嫌違反保障資料第三原則,即個人資料只能用於收集時說明的目的。車Cam攝錄原本目的僅限保安:防止搶劫、乘客糾紛取證、交通事故留證等;而披露上網屬全新用途,必須獲當事人自願清晰同意。

  該案由私隱專員公署接獲投訴介入,向相關社交平台發出停止披露通知,並呼籲市民切勿轉發或傳播相關片段,否則有機會違法。

  本港2021年修訂《私隱條例》,將「起底」行為刑事化。所謂「起底」是指第64(3A)條規定,任何人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披露其個人資料,若意圖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是否會造成傷害,即屬犯罪。定罪可判罰款10萬及監禁2年。

  司機可否以乘客態度差劣,無理取鬧為由,而獲豁免責任?非也,乘客的私隱權不受其行為差劣而影響或消失,司機不能私自公開以洩憤;即使僅發司機內部群組亦構成公開披露。假如將乘客臉部打格仔,又如何?仍然涉嫌違法。因片段中的對話、身形、衣着、乘車時間地點仍可鎖定當事人,屬可識別的個人資料,未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不得披露。平台觀眾亦應謹慎使用社媒,避免轉發或分享他人發布的帖子。起底罪往往因使用者未考慮法律後果而分享有問題帖子而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