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完善香港國安法制正當必要:一個比較的視角——王振民在「以高水平安全護航高質量發展」專題宣講會上的專題宣講全文

  王振民以《持續完善香港國安法制正當必要:一個比較的視角》為題展開宣講,全文如下:

  古往今來,國無安不立,民無安不業。所有國家都把維護自身安全作為重中之重。近年來,隨着百年變局加速演進,各國各地都前所未有強化國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自不例外,持續加強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機制建設是必答題,也是一個漫長的漸進過程。

  美、英、新加坡等均把國家安全立法作為優先事項持續強化

  美國憲法1789年生效實施,確立了永久聯邦原則,直接規定叛國罪,成為其開展國家安全立法的最高法律依據。200多年來,美國制定了海量國安法律。特別是近年來,美泛化國家安全概念,持續進行針對性立法,還頒布了眾多行政令和各種行政措施,相關立法多如牛毛,數不勝數,十分嚴苛。僅從2020年到今年6月,美國制定的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就多達18部,包括年度《國防授權法(NDAA)》7部;《戰略競爭法》等涉及戰略競爭綜合性立法3部;《安全設備法》、《芯片與科學法》等涉及通信、科技、產業安全專項立法5部;《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等涉及外資、跨境數據安全的立法3部。這些還不包括美國總統和行政部門制定的大量行政性規範以及法院判例。

  英國從維多利亞時代後期開始制定國家安全法律規範。1889年即制定《官方保密法》,1911年版《官方保密法》甚至規定了「口袋條款」,全面禁止洩露任何官方信息,無論內容是否敏感(洩露食堂菜單與洩露軍事計劃同罪)。英國迄今仍在持續不斷更新立法,包括2023年的《國家安全法》,增設外國干預罪,建立外國影響登記制度等。2025年制定《恐怖主義(場所保護)法》,2026年制定《犯罪與治安法》,以及剛剛通過的《國家安全(國家威脅)法》等。英國也有海量判例法,大量國家安全規則通過判例法隨時得到發展。

  新加坡強調居安思危、預防為先、全面防範,沿襲很多英國殖民時期的法律,形成了一套以《內部安全法》為重點、多領域配套的嚴密法律網絡。2021年制定《外國干預(反制措施)法》,2023年制定《在線刑事損害法》,2024年制定《重大投資審查法》、修訂《網絡安全法》,擴大監管範圍,強化執法力度。與英國一樣,新加坡也有很多判例法維護國家安全。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第一,在任何國家、地方,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構建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第二,所有國家和地方都把國安立法作為優先立法事項,隨用隨立,比如美國「9·11」後制定《愛國者法》僅用了45天時間。第三,國家安全立法都是行政主導,行政機關發揮決定性作用。各國國家安全立法都由行政機關起草,提出法案,立法機關緊密配合、快速完成。第四,美國等泛化安全概念,誇大安全風險,追求絕對安全,不斷加碼立法,相關法律進攻性極強。受美等影響和外部安全形勢所迫,各國各地都掀起了強化國安立法的浪潮,目前這個勢頭有增無減,短期看不到退潮的跡象。

  我國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開展防禦性國安立法

  中央歷來高度重視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憲法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法。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依法維護國家安全。2015年制定實施綜合性的國家安全「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並加快了相關領域立法步伐,逐步形成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律體系。近年來,我國重點針對外部遏制打壓、干預制裁、長臂管轄開展防禦性立法。2020年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出口管制法》、《生物安全法》,2021年制定實施《反外國制裁法》、《數據安全法》,2023年修訂《反間諜法》、《外國國家豁免法》和《糧食安全保障法》,2024年修訂《保守國家秘密法》,2025年修訂《網絡安全法》,新增AI治理條款。

  除了立法,我們同步加快相關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2025年國務院出台《關於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規定》。2026年出台《國務院關於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另外,早在2020年和2021年商務部就分別公布實施《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等規章。

  總的看,我國國家安全立法起步較晚,立法數量總體較少,而且都是防禦性立法,不追求絕對安全。近年來,我國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挑戰大增,特別是來自外部的遏制打壓愈演愈烈。我們必須根據外部安全形勢的變化和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用法律武裝自己、保護自己。

  香港在憲法和基本法軌道上因應形勢變化和實際需要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

  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是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的共同責任。香港回歸後,必須有一套完整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根據「一國兩制」方針,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由中央主導打造;特別行政區可以運用不同於內地的法律(普通法)維護國家安全,但相關法律體系必須系統完備。

  迄今構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中央政府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構建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基本法解決了外交、防務、駐軍問題;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宣布緊急狀態等制度。同時,授權香港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即基本法第23條立法。

  第二階段:中央從國家層面審時度勢作出重大決定和規劃

  面對2019年「修例風波」嚴峻形勢,在香港無法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嚴峻情況下,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對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機製作出擘畫。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出《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當天由行政長官在香港刊憲實施,拉開了香港由亂到治的大幕。2022年12月30日,針對香港國安法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

  為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中央決定從國家層面完善香港選舉制度。2021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明確完善選舉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核心要素,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2021年3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第三階段:香港歷史性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

  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完善選舉制度,為香港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創造了條件。2024年1月,特別行政區政府啟動立法工作。2024年3月19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票通過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並於3月23日正式刊憲生效。

  第四階段:香港根據實際需要持續完善本地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

  2020年7月6日,行政長官會同特區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授權,制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2021年5月27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2023年,香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其後通過《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此外,2025年制定《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兩項附屬法例,為駐港國安公署依法有效履行職責夯實基礎。2026年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明確界定「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

  總之,通過立法修法釋法和執法、司法維護國家安全,是各國各地慣例,放之四海而皆準。隨着世界進入新的動盪變革期,各國各地紛紛加速國家安全立法步伐,全球正在迎來國安立法集中爆發期。全球強化國家安全立法是事實,也是長期大勢,各國各地仍會持續制定、修改完善相關法律。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構建,是一個漸進的漫長過程。今後根據安全形勢的變化和實際需要,仍然會從中央和特區兩個層面逐步完善相關制度機制。維護國家安全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維護國安立法沒有完成時,只有進行時。相比其他國家和地方,香港特區只是開展了最低限度的立法,既沒有「泛化安全」,也沒有追求絕對安全,是全世界最溫和、最講法治、最保障人權自由的國安立法實踐,尋求在發展和開放中維護好國家安全,以高水平安全護航「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

  今天四海戰亂不休,萬民流離失所。我們山河無恙,歲月靜好。作為華夏兒女,何其幸運!但這一切並非必然,也非一勞永逸。今天的國泰民安、安居樂業,有賴法律保駕護航、有賴眾人負重前行。願國人同胞珍惜當下,齊心協力,繼續守護好這片美麗土地的安全,為民族偉大復興作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