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委會過往多次改革內容


  2001年

  組成

  •業外人士由4名增至8名;選舉醫生委員14名;委任醫生委員10名。

  紀律研訊

  •設立「研訊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6名委員組成,其中主席需具法律背景,不得為醫委會委員。

  初步偵訊委員會

  •初偵會業外委員人數增至3名

  2016年

  組成

  •特首委任的8名業外人士;16名選舉醫生委員;8名委任醫生委員。

  紀律研訊

  •紀律研訊需由最少5名醫委會委員或審裁顧問組成,成員中過半數須為醫生。

  初步偵訊委員會

  •增加初偵會數量

  •初偵會業外委員人數增至2名

  2017年(2018年通過)

  組成

  •8名業外人士(特首委任4名、病人組織3名、消委會1名);選舉/提名醫生委員16名;委任醫生委員8名。

  紀律研訊

  •設立「研訊小組」,每次研訊須由5名成員組成,包括3名醫生及2名業外人士。

  初步偵訊委員會

  •增加初偵會數量(現時有3個)

  •初偵會業外委員人數增至3名

  2026年(修例草案6月刊憲)

  組成

  •11名業外人士(特首委任4名、病人組織及非政府機構3名、醫生外的醫護專業人員委任3名、消委會1名);選舉/提名醫生委員16名;委任醫生委員8名(港大2名、中大2名、醫專2名、醫管局1名、衞生署1名)。

  紀律研訊 改為 醫務審裁團

  •審裁團5名委員中,至少有3名獨立審裁員

  •釐清、理順和區分審裁團可施加的不同級別處分

  •廢除審裁團將個案轉回調查組的機制,並賦權調查組可藉各種電訊方式訊問證人

  •容許申訴人和涉事醫生可向審裁團申請覆核其決定

  •如醫委會認為審裁團的決定不符合公眾利益,可賦權秘書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初步偵訊委員會 改為 醫務調查組

  •調查組5人中,至少有3名獨立審裁員

  •以申訴毫無根據或瑣碎無聊駁回申訴,須獲得調查組醫生主席和業外人士副主席一致同意

  大公報記者綜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