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法律禁具煽動意圖言論
香港文匯報訊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昨日回覆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所有在香港出售的書籍必須符合香港法例,包括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某項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須視乎每宗個案的事實與情況而定,包括審視相關背景,亦要看涉事者的意圖,不能一概而論。如涉嫌違法,執法部門會按實際情況採取任何行動,依法處理。
保安局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2)條清楚訂明屬於具煽動意圖的情況,而第24(4)條則訂明不屬於具煽動意圖的情況。一份刊物是否具有煽動意圖,必須視乎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刊物的上文下理和目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明確保障發表意見甚至是對政府政策作出批評。法律所禁止的,只是具有煽動意圖、煽動憎恨或推翻國家或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或其機構的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