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署促下架疑似呂方爆粗片 擅自上載片段或構成「起底」罪 提醒網民勿轉發
網上近日瘋傳疑似歌手呂方與網約私家車司機爆粗爭拗的車Cam影片,引發網民對有關影片用途及個人私隱的熱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昨日證實已介入事件。鑑於有關錄影片段的性質,署方已向相關社交平台發出通知,要求停止披露有關錄影片段;又提醒資料使用者,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將載有他人的個人資料的錄影片段上載至社交平台,可能構成私隱條例下的「起底」罪行,要求網民不要轉發或進一步傳播相關錄影片段。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據該段在網上流傳的片段顯示,該名疑似呂方的男乘客與司機的爭執源於一個常見的導航問題:當時,乘客認為司機並未抵達其輸入的正確目的地「392號」,要求司機再往前行駛少許,惟司機堅持已按照導航到達定位點,並稱已接獲新訂單,拒絕再作遷就,更着乘客若要準確抵達,應改乘的士而非網約車。
隨着雙方語氣越發不耐煩,口角逐漸升級。司機一度情緒激動,高聲侮辱乘客「死矮仔」,並懷疑以其明星身份作人身攻擊,嘲諷對方:「歌星大晒啊!」被指為呂方的乘客亦不甘示弱,反嗆:「我記×住你車牌!你死×梗!」在乘客下車之際,司機突然大喊:「啊!我記得你啦!呂方呀嘛!」
片段流出後即時引發網民熱議,並在多個網上平台廣泛流傳。私隱專員公署昨日在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截至昨日中午已接獲一宗相關投訴。
車廂攝錄涉及收集個人資料
署方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但強調一般而言,若車廂攝錄機備有攝錄功能可拍攝並儲存他人的影像及/或錄像,以用作識別有關人士的身份,或用以編纂某個別人士的資料,就有可能涉及收集「個人資料」。
相關的資料使用者必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包括在使用個人資料方面,保障資料第三原則訂明,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相關資料)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
此外,根據《私隱條例》第 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披露者即屬觸犯「起底」罪行。
署方要求須遵從私隱條例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所有資料使用者,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將載有他人的個人資料的錄影片段上載至社交平台,可能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而視乎個案的具體情況,有關行為亦可能構成私隱條例下的「起底」罪行。
乘客若懷疑其個人資料在未經同意下在社交平台被披露,可向相關平台尋求協助。他們亦可向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查詢(電話:2827 2827、電郵:communications@pcpd.org.hk)或投訴(電話:2827 2827、電郵:complaints@pcpd.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