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對外投資新秩序建構:實現模式芻議
傅臨 經濟學博士、經濟學家
本欄對於內地對外投資新措施的解讀將告一段落,本文將聚焦新投資模式。
《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筆者認為,無論是微觀治理的局部微調,還是宏觀監管的頂層重構,最終都必須落地於具體的交易結構、資本路徑和商業操作模式之中。過去長期盛行、以形式套利和規避審查為特徵的舊投資模式正在加速式微,一系列順應全生命周期穿透監管、具備高度合規韌性的「新投資模式」則將脫穎而出。
三種舊模式勢將式微
《規定》落地後,在穿透式審查和跨境信息自動交換(CRS)的雙重擠壓下,企業與高淨值人士必須將對外投資的視角從「事後補救」轉向「事前體檢」,在「主動申報、補正備案、結構重組」與「被動等待、面臨重罰、資產出清」之間做出抉擇。相應地,三類在過去二十年裏盛行的傳統境外投資模式,正迅速走向終結。
第一類是架構非透明化模式。新秩序通過引入比例罰款、資產限期處分以及全域投資禁入等懲戒手段,打破了這種單純依靠不具備實質業務的離岸殼公司的非透明架構的生存空間。
第二類是階段性斷裂監管套利模式。過去,不少企業認為,只要在立項之初拿到了相關部門的批文,後續在境外的資金二次調配、股權結構變更、技術轉移乃至投資利潤的回流或再投資,便進入了監管盲區。新秩序確立的全生命周期閉環監督,意味着對境外再投資和持續性信息報告的管理已成常態。
第三類是自然人境外投資的「曲線救國」模式。長期以來,境內居民個人直接進行境外實業或股權投資缺乏通暢、明確的合規渠道,導致大量高淨值人士與創業者不得不採用地下錢莊、虛假內外貿對沖、境外代持等灰色手段來實現資金出境與海外資產配置。隨着新秩序將居民個人正式納入投資者範疇,依靠灰色手段的舊模式,其邊際風險已遠遠超出了其商業收益,必然走向終結。
三種新模式有望成常態
反之,未來的對外投資模式,如果可以順應穿透化、內生合規、主體分層的新範式和新邏輯,將展現出強大的生命力。筆者認為,以下三種新模式將在未來佔據主導地位。
其一是居民個人「身份—資產—稅務」三位一體的合規持產模式。將居民個人確立為合規投資主體,是《規定》的重大突破。未來圍繞個人與家族財富出海,將徹底告別形式化遷移的盲目做法,轉而以「事實重於形式」為核心,即自然人在進行境外金融或股權投資時,其境外的家族辦公室、信託架構或投資委員會,必須具備真實的投資決策地與實質性治理痕跡。
在這一模式下,投資者不再試圖隱瞞賬戶,而是主動追求身份、資金來源合法性自證、CRS數據申報以及內地個人所得稅全球申報制度的相互印證與完全兼容。
這種法治化、透明化的全球資產配置範式,雖然在前期設立時要求較高的專業盡職調查與合規成本,但為個人海外財產提供了母國法律與國際經貿協定的雙重保護,是財富傳承走向制度化的必由之路。
其二是企業全生命周期嵌入型的跨境運作模式。對於企業而言,未來的對外投資模式將呈現出合規內生化的特徵。在項目孵化和交易結構設計的初始階段,法務、合規、數據安全與外事團隊就必須深度嵌入。
新的跨境併購與海外設廠模式也將主動融入穿透式實質審查的要求,例如:在股權對價支付上,廣泛採用分期支付、業績對賭或少數股權投資等精細化工具,靈活對接境內外的安全審查;在資金安排上,更多依賴利用多雙邊投資協定保護的離岸在岸資金池合規分層,以及本地化融資結構,降低跨境資本大進大出的政策不確定性;在技術與數據治理上,主動實施技術隔離、加密訪問與本地化存儲承諾,將合規能力直接轉化為應對地緣政治博弈的商業競爭力。
其三是大中小主體分層與平台化賦能的生態模式。新秩序對合規的高標準要求,客觀上拉高了企業出海的制度性門檻。這將推動市場主體走向清晰的分層發展,並催生出生態化的投資模式。大型集團憑藉雄厚的資本與專業團隊,能夠在內部構建起高度建制化的海外綜合風險防控體系,主動對接國家戰略導向,開展全球供應鏈優化與關鍵節點布局。
面臨合規成本高企、專業人才匱乏雙重困境的中小企業,未來的投資則將高度依賴外部平台賦能。中小企業將不再試圖自行組建龐大的跨國法務團隊,而是通過購買標準化、模塊化的合規綜合服務包,依賴海外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和貿促網絡提供的一站式支持,在降低制度性摩擦成本的同時,實現安全的規模化出海。這正是香港等專業服務樞紐的機遇所在。
港將更好發揮合規中樞功能
伴隨着中國全球化進程從「粗放式數量擴張」轉向「高質量結構優化」,正如本系列文章所展現的那樣,微觀企業的公司治理重組、宏觀體制的動態安全平衡、香港作為專業合規中樞的功能升級,最終都將在新舊模式的交替中找到落腳點。
只有真正具備國際化視野與法治精神、主動擁抱穿透治理與內生合規新模式的主體,才能搶佔先機,獲得穿越地緣政治迷霧的通行證。
題為編者所擬。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