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北都條例立法 促進高質量發展
昨日,《北部都會區發展條例草案》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發展局局長甯漢豪表示,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審議,爭取條例草案今年內通過。特區政府創新作為,首次為一個地區發展專門立法,不僅是本港法律體制上的重大創新,更是回應中央殷切期盼與香港普遍民意的積極作為之舉。各界期待,立法會能高水平審議草案,行政立法密切配合,為北都建設賦予更強的法律保障、更大的發展動能。
北都發展條例不僅是一部發展法例,更是香港為主動對接「十五五」規劃、深度參與大灣區建設,而在自身法治框架內進行的制度創新試驗。其一,革新傳統立法思維,首創「因區施法」差異化監管模式,突破過往「一刀切」規管桎梏。過去本港土地、規劃、建築等法例追求「全港一套標準」,不論在繁華市區還是荒僻棕地一概而論。新條例則首次確立了地理專屬性,將「特事特辦」的特殊政策僅限定於北部都會區之內。
其二,採用「主體法例+附屬法例」彈性立法架構,兼顧長遠穩定性與動態適應性。面對北都跨越數十年的建設周期與瞬息萬變的科技浪潮,此舉賦予了政府「因時制宜」的動態調整權限,無需每個細節調整都要經歷漫長的主體修法程序,大大提升了施政質效。
其三,將便利跨境要素流動寫入法定職責,為深港創科融合提供堅實法治支撐,亦是本地法律層面一次關鍵補充。未來,在北都創科發展核心區域,無論是深港兩地科研數據的「安全過河」、創新資金的便捷互通,還是生物樣本的快速清關、內地頂尖科研人才的便利進出,都將有更明晰的本地法律依據,為灣區一體化發展賦予本地法律的支撐。
其四,授權設立專責法定機構開發重點片區,借鑒內地新區成熟開發經驗,構建市場化專業營運體制。未來北都的新興產業核心區,將引入市場化、專業化的全新營運模式,以專責機構直接對接全球創科巨頭和國際創投基金,為北都基建發展和產業導入創造有利條件。
必須指出,這些突破絕非有人所稱的「破壞程序」、「為自己擴權」,而是面對重大國家戰略機遇與本地長期發展瓶頸,勢在必行的制度革新。香港過去的規劃、城建法規多為「守成防禦」而設,各部門各管一攤、流程漫長,項目從規劃到動工動輒耗時數年,已不適應當前發展需要;並且過去的法律在大規模新區建設、跨境治理等方面存在諸多「空白」,若一味因循守舊,必將坐失發展機遇。
北都建設承載着國家戰略要求與香港各界強烈期盼,等不起,也慢不得,急需通過立法全面拆牆鬆綁,用法治理順「尊重程序」與「特事特辦」的矛盾。同時也將公務員從「多做多錯」困境中解放出來,賦予其打破常規、推動發展的法定職責。
值得強調,北都專法框架下的彈性機制,始終立足依法施政,絕非脫離監管的無序放寬。例如清晰釐定法律邊界,「只適用於北都或北都內指定範圍」;明確立法會對附屬法例有終極監督權,重大決策仍需經專業委員會集體科學評估。同時嚴守司法覆核與公眾知情權的底線。這確保了北都建設既能跑出「創科加速度」,又能穩穩行駛在法治軌道上。
北部都會區是香港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培育新質生產力的核心載體,專屬法例則為北都發展快車注入強勁的制度動力。立法會應展現擔當、加快審議,政府亦須積極配合、抓緊提交附屬法例,爭取早日高質量完成立法。只要全社會凝聚共識,打破成規,以法治手段全面拆牆鬆綁,北都必能早日破繭成蝶,將宏偉藍圖轉化為香港高質量發展的實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