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大勢/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韓大元
我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集中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屬性與價值內核。憲法第1條第1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該條款從國體層面界定了我國的社會主義國家性質,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從根本上區別於資本主義國家。第1條第2款進一步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這一規定不僅在規範層面確認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地位,更通過將黨的領導昇華為國家根本制度的本質屬性,實現黨的領導與根本制度的有機統一,使黨的領導居於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統領地位,強化了國家根本制度的權威性、不可動搖性與實踐保障力。
各國均以憲法確立根本制度
2018年憲法修改,將「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寫入憲法第1條,使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成為統領整個憲法的規範體系的核心,構成社會主義根本制度的內在本質,即沒有黨的領導,就不存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我們要結合憲法文本,從體系解釋角度,準確理解該條款的憲法內涵。王晨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說明》中提到,「這一條修改的主要考慮是: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國家的最高政治領導力量。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憲法從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屬性角度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進行規定,有利於在全體人民中強化黨的領導意識,有效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家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確保黨和國家事業始終沿着正確方向前進。」這一修憲說明充分表明,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與保衛社會主義制度具有邏輯上的一致性。一旦脫離、否定黨的領導,我國社會主義制度根基就會瓦解,必然走向偏離社會主義的道路。因此,否定、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等同於從根本上消解社會主義制度的核心根基,本質上就是反對、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憲法因而也明確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世界各國均通過憲法確立其根本政治制度,並借助法律體系保障國家制度的穩定運行與憲法秩序的有效維護。以德國為例,其「防衛性民主」原則明確要求:不得假借「自由民主」之名,行顛覆自由民主基本秩序之實。《德國基本法》第18條規定:「凡濫用言論自由(第5條第1款)、學術自由(第5條第3款)、集會自由(第8條)、結社自由(第9條)、通信秘密(第10條)、財產權(第14條)或庇護權(第16條之一),以攻擊自由民主基本秩序者,得依法剝奪該項基本權利;該剝奪決定及其適用範圍,須由聯邦憲法法院作出裁決。」此外,《德國刑法典》第81條進一步規定:「以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意圖消滅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或推翻依《基本法》確立的憲法秩序者,構成『顛覆聯邦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憲法第1條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和黨的領導地位具有不可挑戰性,必須堅決維護。為切實「保衛社會主義制度」,憲法第1條第2款明確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該條款屬於憲法中的禁止性規範與防禦性規範,以最高法律效力為社會主義根本制度提供基礎性、兜底性保障;其規範對象涵蓋所有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全體公民,設定了具有普遍性、剛性且不可減損的憲法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與強制力。任何旨在顛覆、否定或實質性架空社會主義根本制度的言行,均直接違反憲法第1條的規定,構成對憲法秩序的根本性背離。
行使權利不能損害國家利益
為了落實憲法明確規定的「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規範,我國《刑法》第105條規定了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對「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和「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進行刑事處罰。這意味着,任何試圖顛覆或者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行為,同樣要受到刑事處罰。香港國安法第22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其中第1項為「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社會主義制度是憲法第1條所明確規定的根本制度,而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其本質特徵,因而,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規定,任何人實施推翻、破壞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根本制度的,即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從各國法治實踐來看,公民依法行使權利與自由雖受憲法和法律保障,但任何權利的行使均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並須恪守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底線。我國亦是如此。若公民藉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基本權利形式,公然宣揚推翻或破壞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則已逾越憲法保護的權利邊界,構成對憲制秩序的實質性威脅。對此類言行,法律應予以禁止,並依法限制相關基本權利的行使。這是現代國家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則,體現了權利保障與秩序維護之間的合理平衡。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