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處分/除牌期限屆滿後 執業須再申請

  圖:薛守智(圖)昨日被醫委會研訊小組裁定除牌九個月。\大公報記者林少權攝
  圖:薛守智(圖)昨日被醫委會研訊小組裁定除牌九個月。\大公報記者林少權攝

  2009年男嬰腦癱案的涉事醫生薛守智,昨日被裁定除牌9個月。醫學界人士表示,有關判決屬極嚴重處分,涉事醫生於除牌期滿後,不會自動復牌,而是需向醫委會提交復牌申請,若申請不獲批准,便會失去執業資格。

  醫療衛生界立法會議員林哲玄昨日接受《大公報》訪問表示,按現行制度,最嚴重處分為有期限除牌。當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可向醫委會提交復牌申請,惟復牌聆訊排期往往長達半年至一年以上,就算獲安排聆訊,審裁團亦未必批准復牌,一旦申請遭否決,醫生便會失去執業資格。違規程度未及除牌的醫生,可被口頭譴責或緩刑,緩刑實際上亦降低了懲罰力度。

  《202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本周三在立法會首讀,政府建議取消緩刑安排,按嚴重程度設立四級罰則。條例草案建議訂立嚴重罪行名單,若醫生干犯國家安全罪行、強姦、謀殺等最嚴重罪行而被定罪,將被即時永久除牌。

  條例草案提出的四級懲罰,由重至輕分別為永久除牌、有時限除牌、有時限停牌、有條件執業。當中「緩刑」條文將被刪除,同時新增「有時限停牌」及「有條件執業」兩項罰則,林哲玄認為,這讓審裁團可按違規情節輕重彈性裁決,處罰層次更分明。

  林哲玄表示,條例草案提出的有時限停牌,與現行制度下的除牌,有明顯分別,停牌期滿後,醫生申請恢復執業的流程較簡單、批核結果明確,不會出現復牌聆訊長年輪候、甚至申請被拒而不能行醫的情況,適用於情節未達除牌級別的個案。

  若情節輕微,則可下達有條件執業命令,例如要求醫生完成指定進修課程前,不得進行特定手術,透過規限執業範圍保障市民安全。林哲玄認為,新架構令罰則與違規嚴重程度更匹配,整體監管門檻收緊,既能有效規管醫護執業行為,亦合乎公眾利益,處罰機制亦更為公道。\大公報記者 肖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