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都條例刊憲 精簡程序加快收地補償

  【大公報訊】北部都會區已進入全面動工和企業導入階段,政府必須加快建設,並迅速應對企業的需要。政府昨日在憲報刊登《北部都會區發展條例草案》,進一步為北都精簡規劃和地政程序,加快工程建設和助力產業營運。條例草案將於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並爭取今年內通過。

  條例草案將指明便利北都發展的六個政策範疇,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六個範疇訂立附屬法例,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細節。條例草案會為不同立法建議提供基礎,建議包括釐定北都範圍、簡化城市規劃程序、加快支付收地補償、促進工程創新及品質、簡化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程序及要求、便利及規管跨境要素流動,以及為指定地區成立法定法團。

  釐定北都範圍方面,條例草案將只適用於北都範圍,因應需要,部分便利措施可以只適用於北都內的指定範圍。

  就簡化城市規劃程序,申請人可透過與《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相若,以更簡單、更快捷的規劃程序,就北都指定範圍的土地或建築物申請改變土地用途或放寬發展參數/要求,將原本通常需要至少九個月的流程縮短至只需兩個月。

  加快支付收地補償方面,為減少政府就仍未支付的收地補償所衍生的利息支出,以更好集中資源在北都實質發展,政府建議訂明,如前土地業權人或其他申索人未能在政府發出的暫支款項要約中列明的三個月限期內接納該暫支款項要約,則有關款項於限期屆滿後不得再孳生利息。另外,如收回的土地屬祖堂地,訂明如相關祖堂的註冊司理職位並無空缺,政府即可向該註冊司理支付收地補償和就收地補償須付的任何利息。

  促進工程創新及品質方面,就《建築物條例》第42(1)條下提出變通或豁免的申請而言,政府建議訂明如有關申請關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憲報公告指明的北都工程,只要建築事務監督認為屬公告所指明能便利工程創新及提升建造品質等情況,即可視為符合第42(1)條有關情況特殊的規定,可考慮批出該項申請以准許對《建築物條例》的條文作出變通或豁免。

  就簡化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程序及要求,政府建議在維持現行噪音標準的同時,簡化有關地區/項目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程序及要求,以及賦權環境及生態局局長發出與指明北都建築工程相關的技術備忘錄,而噪音管制監督可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規例中指明的北都建築工程,根據北都技術備忘錄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

  便利跨境要素流動

  就便利及規管跨境要素流動,政府建議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便利及規管特定類型的跨境流動訂立規例,包括人員流動、任何貨物或其他物品的移動,以及數據、資料或其他無形物或資金的傳送。政府也建議授權相關當局可就指明跨境基建項目使用的建造設備及其他物品符合列明條件的情況下,指示若干有關空氣、噪音管制等法例的某些條文不予適用,以提升跨境基建項目工程效率。

  至於為指定地區成立法定法團,政府建議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成立法定法團相關事宜訂立規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