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活動爭議趨頻 現行法律框架存滯後

  香港文匯報訊 隨着太空活動從國家主導轉向商業化運作,衛星碰撞、軌道資源競爭及天體採礦權等國際爭議日趨頻繁,現行法律框架的滯後性與爭端解決機制不足的情況日益凸顯。

  多年前,俄羅斯報廢衛星「宇宙2251號」與美國商業衛星「銥星33號」發生人類歷史上首次在軌衛星碰撞,導致兩顆衛星盡毀,惟受影響的私營企業無法利用國際太空法下的現有機制向俄方索償,暴露了僅限國家為主體的法律制度在處理商業太空糾紛時的嚴重缺陷。此事件促使國際社會正視法律空白,常設仲裁法院其後通過《外空活動相關爭議仲裁任擇規則》,將仲裁適用範圍擴展至國家、國際組織、企業及私人實體,並容許當事方選任具太空科技知識的仲裁員及專家,務求裁決獲得承認與執行。

  與此同時,領空與外層空間的劃界爭議懸而未決,長期困擾國際法律秩序。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法律小組委員會就此議題討論已逾40年,各方意見嚴重分歧,有成員國認為需以法律明確定義以避免衝突,亦有意見指人為劃界恐窒礙未來技術發展。

  另一項重大爭議涉及部分國家推動的所謂「外空安全區規則」。有學者指,該類規則雖以「避免有害干擾」和「保障操作安全」為名,實則企圖憑藉技術優勢單方面塑造排他性格局,明顯有違《外空條約》「不得據為己有」與「自由探索與利用」的核心原則。中國明確反對任何國家以此類單邊安排作為事實上佔有外空資源的依據,捍衛各國公平參與外空探索與利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