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健身預繳消費擬設7天冷靜期 合約期上限2年 展開2個月公眾諮詢
政府建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昨日起展開兩個月公眾諮詢,規管美容及健身服務等預繳式消費,包括為合約設7天冷靜期及14天退款期,合約期上限2年,並賦予海關額外的偵查及執法權力。有立法會議員歡迎修例,認為有助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締造良好營商環境,建議政策推行一段時間後,若發現有其他行業的服務出現類似問題,可擴大規管範圍。\大公報記者 易曉彤
政府發言人表示,政府留意到預繳式消費模式在美容和健身服務業中十分普遍,不時引起問題,近年亦曾發生大型連鎖健身和美容集團突然結業,不少消費者蒙受財務損失。在最常出現不當銷售手法的行業中,涉及美容和健身服務業的個案佔近九成。在2020至2025年,有關美容及健身服務涉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的投訴數目最多,佔約五成。現行《條例》對海關就不當地接受付款的罪行的調查工作有一定限制,未能有效防止規避調查的情況。
建議設14日退款期
政府建議就美容及健身服務的預繳消費合約設立法定冷靜期,主要方案包括建議冷靜期期限為7個曆日,退款期期限為14個曆日。以合約金額設定規管門檻,建議可考慮水平為3000元或以上;8000元或以上;或15000元或以上。其次是設立法定合約期上限及其他限制,減低預繳式消費的風險。政府建議合約期上限訂為2年,並建議禁止商戶與消費者簽訂遲於簽訂日期3個月後生效的合約。
諮詢文件提到,從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安排中可見,各地冷靜期時限由兩個曆日至14個曆日不等;而商戶須向消費者退款的期限,則由「獲通知終止合約後立即生效」至60個曆日不等。在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後,政府建議的期限,一方面讓消費者有合理時間考慮是否行使取消有關合約的權利,另一方面在消費者決定取消合約的情況下給予商戶足夠時間處理退款事宜。
另外,為更有效地處理涉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罪行的個案,同時提升對不良商戶的阻嚇力,政府建議賦予海關額外的偵查及執法權力,包括透過法庭限制令,禁止任何人士處理相關財產等。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向《大公報》表示,政府建議冷靜期為7個曆日、退款期期限14個曆日及合約期上限訂為兩年,是很全面的立法起步,至於起點金額等,則可以先收集社會聲音,以平衡業界及消費者的利益。他表示,美容及健身業界對於設立冷靜期已有足夠準備,且覺得有助締造公平的營商環境,相關工作可鞏固香港作為消費天堂的美譽。他說,過往消費者遇到涉及冷靜期的爭議,需要向海關投訴,令到銷售的員工可能會涉及刑事檢控,或令他們面臨巨大的心理壓力。而現時建議設立冷靜期,化解了消費者只能向海關投訴的唯一途徑,讓員工不用負上刑事責任。
議員倡規管擴至其他行業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恒鑌向《大公報》表示,過往不少消費者被商家誤導或強迫推銷等而蒙受損失,相信設定冷靜期和退款期限等有助改善消費亂象。他表示,有商家懂得鑽法律空子,例如在合約內加入條款,寫明一旦使用服務後冷靜期就不適用等,他認為法律條文的定義上需仔細斟酌,徹底堵上漏洞。他希望政策推行一段時間後,若其他行業已出現同類消費問題,可再擴大規管範圍。
消委會表示,歡迎特區政府提出《商品說明條例》的政策建議,認為是加強保障消費者免受不良營商手法影響的重要一步。根據過去兩年接獲有關美容及健身服務商戶結業的投訴,大部分個案均被鎖定於多於為期2年的合約,個別個案的合約生效日期更被延後逾30年,令消費者長期暴露於預繳式消費的風險中。合約年期及生效期的限制有效減低消費者承擔的風險,亦為消費者提供指標,考慮商戶在合約期上限下的合約定價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