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廳/美英當局雙標令人不齒\陳紹雄
為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減少爭議並釐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界定機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儘管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自實施以來運作良好,發揮了「定海神針」的顯著效果,但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是一項必須馳而不息的任務。相關的法例、法規以及執法機制必須與時俱進、不斷檢討與完善。特區政府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下稱《規例》),正是及時防範與化解國安風險、確保法治高效運行的必要之舉。
偷換概念攻擊抹黑香港
然而,每當特區政府依法履行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安法律制度時,美西方當局及政客便不放過任何借題發揮的機會。其中,《華盛頓郵報》發表社論,刻意抹黑《規例》,將香港依法優化法治程序的正常舉措,污衊為所謂的「噩夢」。這種拙劣的政治操弄,不僅盡顯其雙重標準,更有違專業新聞操守。
這類別有用心的言論,刻意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7條中有關法院在審理案件遇有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認定問題時、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條文,妄圖透過偷換概念,謬稱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的權限「僅限於法院提出」,且程序「只能在審訊時進行」,甚至指稱行政長官並無主動發出證明書的法定權力。
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小組委員會委員之一,筆者在審議過程中指出,這些謬論完全忽略了香港整體國安法律體系的完整性,更是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5條規定的蓄意選擇性失明。《規例》第1(2)條清晰闡明,特首不論是在案件法律程序展開之前、抑或在進行期間,均可主動發出證明書,這不是所謂「擴權」,而是把主體法例早已賦予的權力進行具體的程序細化,具有無可爭辯的法理基礎。
面對這些意圖動搖公眾法治信心的雜音,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會議上作出了權威且有力的澄清。《規例》完全不具追溯力,沒有訂立新的罪行,也沒有改變任何罪行的罰則,所針對的純粹是程序,與審判結果絕無關係,其目的只是為了排除潛在的程序爭議,增加法律的確定性,根本不會影響奉公守法的一般市民與機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批評,所謂規例會擴大犯罪範圍的說法完全是虛假和誤導,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應用極為嚴謹,只會在極少數情況下使用。
美西方媒體聲稱特首主動發出證明書是行政權力粗暴干預法院審判。這完全是無中生有的栽贓。國家安全與國家秘密的認定,本質上屬於最高行政權責範疇。特首發出證明書,只是對「特定事實或材料是否涉及國安」作出事實判定;而案件的獨立審判、辯論定罪與量刑,依然完全由香港法院進行。司法獨立非但沒有受損,反而理順了行政與司法在國家安全大局中的權責分工。
國際資金投下堅定信任票
美西方反華政客常拋出「國安立法嚇跑外資」的陳詞濫調,但在鐵一般的事實面前根本不攻自破。香港之所以能成為資金「安全港」「避風港」,最根本的基石正是由健全的國安法律體系所提供的「社會穩定性」與「法治確定性」。有了這份安全保障,香港的營商環境將更具可預期性。根據波士頓諮詢公司發布的《2026年全球財富報告》,香港的跨境財富管理規模已正式超越瑞士,登頂全球第一。國際投資者和商界,正用真金白銀為香港的營商環境投下最堅定的信任票。
發展與安全一體兩翼。唯有不斷築牢國家安全的防線,香港才能毫無後顧之憂地全力聚焦經濟發展。特區政府與立法會的高效配合,與時俱進優化法律機制,必將讓那些意圖唱衰香港、操弄輿論的外界雜音徹底失去市場,一個法治程序更清晰、社會秩序更穩定的香港,前途只會更加光明。
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