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 評/從倫敦經貿辦案透視英國司法政治化\吳英鵬

  日前,香港駐倫敦經貿辦(下稱「經貿辦」)行政經理袁松彪被英國法院以所謂「協助外國情報機構」罪判監八年,另一被告、前英國邊境人員衛志樑被以該罪名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合共判監十年。此案從偵查、起訴到審判充斥政治操弄,嚴重違背法治精神,實乃英方濫用法律工具、破壞中英關係,必須予以強烈譴責。

  經貿辦合法履職不容抹黑

  經貿辦作為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156條設立的官方機構,一直嚴格遵守英國當地法律,促進港英經貿、投資及文化交流,包括為特區官員訪英提供支援、與英國各界保持聯繫、推動互惠合作等,全屬特區正常對外交往,光明磊落、無可指摘。

  本案中對袁的指控純屬「捕風捉影」。特區政府已多次明確指出,相關指控與經貿辦及其工作絕無關連,經貿辦從來不是案件當事方,所謂「影子警察行動」更是無稽之談。袁松彪的履職行為旨在維護香港利益、促進兩地交流。英方將正常公務及行政支援污名化,嚴重損害香港駐外機構的合法權益。香港各界堅決反對此等抹黑行徑,將透過一切可行渠道據理力爭。

  英濫用國安法 判決毫無公正

  本案已遠超司法範疇,淪為一場充滿政治算計的鬧劇。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第3條所謂的「協助外國情報機構」罪,條文模糊寬泛,執法混亂,極易被政治化濫用。

  首先,袁、衛二人無論出於自發、朋友所託或正常職責範圍內的「調查」行為,均屬合法或私人性質,並非受特區政府或情報機構指使。特別是控方證據鏈存在嚴重缺陷,無法確證犯罪意圖(mens rea)的存在。被告最終犯罪意圖的認定,高度依賴陪審團主觀判斷,包括解讀被告通信訊息時主觀猜測作出「有罪推定」。陪審團成員易受外部政治和社會氛圍影響,控方在缺乏實質證據下通過「背景資料」在陪審團心中構築被告「長期從事地下活動」的負面印象。有關做法既粗暴踐踏被告基本人權,也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及公平審判的法治準則。

  其次,英國《國家安全法》法律條文存在先天缺陷。其一,行為定義模糊。對所謂外國情報機構的「實質性協助」範圍過寬,涵蓋任何直接或間接的信息提供(毋須涉及國家秘密)、個人行蹤查詢(合法的安保評估行為)等;「與英國相關的活動」定義過廣,甚至可以包括英國境內及境外的各種行為。其二,「外國情報機構」定義極其寬泛,理論上可涵蓋任何機構,公營私營在所不問,且毋須指明具體情報機構。可見,英國的國安立法極盡泛化國安概念、邊界難以捉摸,欠缺法律的明確性與可預見性。

  再者,國安立法上的失敗也導致了英國政府一系列國安執法行動「草木皆兵」「杯弓蛇影」,任何進入英國的人都可能面對國安執法風險。這種立法缺陷不僅放大了一般性調查行為的刑事化風險,更使英執法機構在實務中傾向於過度解讀與「外國」相關的普通交流互動。長此以往,無論學術交流、商業洽談抑或私人間資訊分享,都可能被扣上「協助外國情報機構」的帽子,本案即為典型。

  有損英國法治及營商環境

  英國作為判例法國家,本案判決若不被更高級法院糾正,將會永久成為該國法律一部分,對其法治、營商環境甚至國際關係貽害無窮。袁、衛的遭遇是一部「完美的法治悲劇」:兩人基於正常職責或私人關係進行的資訊查詢,被控方強行解讀為具有犯罪意圖,在缺乏客觀證據鏈下,被受政治氛圍左右的陪審團作出有罪推定,然後被法官重判。當然,換個角度,這「法治悲劇」也是一部「法治醜劇」。從今往後,英國社會將瀰漫恐懼氣息,國際人士赴英時須時刻自我審查言行,任何外國駐英機構甚至普通私人企業的行政、安保及聯絡工作均可能被污名化為「情報活動」。

  需指出的是,本案還有損英國引以為傲的普通法法治傳統與人權保障,製造更多不必要的國際緊張與國內撕裂。此案若不被糾正,將影響香港特區與英國的正常經貿活動乃至中英雙邊關係。

  英式「雙重標準」得不償失

  近年來,英國政府長期為多名竄英反中亂港分子提供庇護,任由其在英境內從事分裂中國和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活動,如此放任實質上構成了對中國主權與領土完整的公然挑釁。另一方面,英方卻對香港特區官方派出機構的公職人員揮舞法律大棒,不惜通過操縱司法將其正常履職的行為強行定性為「間諜犯罪」。路人皆知,此舉背後隱藏的是為反中亂港勢力張目,妄圖干涉中國內政。

  筆者奉勸英方認清形勢,切勿打錯算盤,應及早放棄冷戰思維與意識形態偏見,停止反華政治操弄,及早撤銷錯誤裁決。讓司法回歸獨立公正,讓無辜人士免受迫害,讓中英關係重回正軌。

  立法會議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