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庭錯誤裁決 損害普通法體系公信力
崔劍 法律博士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日前英國倫敦中央刑事法院就香港駐倫敦經貿辦一案作出宣判:經貿辦行政經理袁松彪因所謂「協助外國情報機關」罪判囚8年;前英邊防人員衛志樑同罪名成立,另加公職失當罪,合共監禁10年。縱觀全案,無論從法律條文的缺陷、庭審舉證的邏輯還是雙重標準的操縱來看,今次判決都存在嚴重的法律瑕疵,不僅是英國法庭對國安法的濫用,將法律工具化的反面典型,亦損害了普通法體系應有的公信力。
條文模糊 實證不足
本案的定罪核心依據《2023 英國國家安全法》,這部法律存在嚴重的條文模糊的先天缺陷,違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有「口袋立法」之嫌疑。涉及本案的「協助外國情報機關」罪,對關鍵概念界定極度寬泛,未設清晰邊界。
其一,何謂「外國情報機關」?條文把境外官方經貿辦這一依據本地法與國際慣例合法運作的公務機構,隨意歸入所謂情報主體。其二,「實質性協助」範圍毫無約束,哪怕僅僅核實外逃通緝人士的普通行蹤資訊,與英國本土軍事、機密情報毫無關聯,也可被認定構成犯罪。更關鍵的是,有關法律不要求檢方指明具體對應的外國情報機構,大幅壓低舉證門檻,允許陪審團基於主觀推定作出有罪判決。
本案舉證鏈條斷裂,缺乏客觀、實質證據支撐有罪裁決。辯方在庭審中多次提出核心抗辯:經貿辦依基本法第156條設立,所有聯絡、資訊核實工作均屬促進兩地經貿文化交流的正常公務,不存在任何刺探英國機密、威脅英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兩名被告全程否認全部控罪,主張其開展的資訊整理工作僅為配合香港執法機關追緝通緝人士,完全屬各國普遍開展跨境執法協助的常態操作,並未觸及英國軍事、國家機密等真正涉安全領域。但法庭忽視辯方提出的客觀事實與國際通行慣例,過度採納控方帶有預設有罪推定的敘事邏輯,甚至大量引用法案生效前的行為作為負面背景證據,以此引導陪審團形成先入為主的印象。這一做法直接損害了被告人的公平審判權,涉嫌違反普通法下對證據取捨的規則。
從庭審披露細節可見,檢方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兩人的行動損害英國國防、機密、基礎設施等核心安全利益,僅憑「收集在港通緝人士資訊」這一行為就機械套用模糊國安條款。辯護團隊曾質疑:若單純核實逃犯資訊就構成「協助情報活動」,全球各國駐外官方機構開展跨境執法協助都將淪為犯罪,明顯悖離國際慣例與法律適用的合理邊界。但法官未對該核心法律適用的爭議作出清晰、客觀釋明,未區分公務行為與國安風險,簡單依靠寬泛條文機械入罪,讓法律淪為針對中方駐外機構的打擊工具。
雙標操作損害司法獨立
更大的爭議在於英國政府採取雙重標準,一邊縱容羅冠聰等大批反中亂港分子在英策劃各類針對香港的分裂、抹黑活動,另一邊卻對香港官方僱員正常履職重判重罰。同樣是涉及跨境人員和跨境活動,英國採取兩套完全相反的法律尺度,可見本案並非單純的司法裁斷,而是借模糊法律條文干預香港特區事務、向中方施壓的政治操作。此種選擇性執法,不僅背離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也讓英國常年標榜的獨立司法、人權法治淪為空談。
香港特區政府早已明確,經貿辦始終依據英國本地法律與基本法履行職責,所有工作均公開透明,旨在推動雙方互惠往來。袁松彪身為辦公室正式僱員,從事的是行政聯絡常規工作,根本不存在任何危害英國安全的客觀行為。英國法院忽視辯方完整抗辯邏輯,依賴存在先天缺陷的模糊國安法作出重判,不僅侵害兩名被告的合法訴訟權益,更對全球各國駐英經貿、外事機構造成「寒蟬效應」,讓正常雙邊交流蒙上政治陰影。英方應正視自身立法存在的漏洞,拋開政治偏見,尊重公平審判與國際交往的基本原則,糾正本次錯誤判決,避免繼續以法律為工具製造對立、損害中英長期經貿交流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