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立法規範南極遊 違規者最高罰百萬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蘇雨潤 北京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黃海華22日介紹,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將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擬對南極旅遊活動作出系統性規範,明確申請許可制度、經營者與旅遊者雙方義務,並設定最高一百萬元(人民幣,下同)的罰款及十年禁申許可等罰則。
黃海華介紹,2025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擬作以下主要修改,草案二次審議稿擬準確履行國際條約義務,規定開展南極漁業活動應當遵守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委員會制定的養護措施。同時,草案擬完善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及信息通報制度。此外,草案還擬與漁業法做好銜接,對載有南極漁獲物的國際航行船舶入境程序作出規定。
近年來,赴南極旅遊成為中國境外遊新熱點。對於草案將如何規範和保障南極旅遊活動,黃海華表示,開展極地考察40多年來,中國的南極事業從無到有、由弱到強,在南極持續開展了海洋生態、地質學、空間科學、氣候變化等多方面的科學研究。同時,中國赴南極旅遊人數逐年增多。草案擬明確南極旅遊活動的定義,規定申請南極旅遊等活動許可,應當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交南極活動方案、環境影響評估文件、應急計劃、財產擔保和保險證明等申請材料。
行程結束須提交活動報告
此外,草案還擬分別對南極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設定義務。南極旅遊經營者應當為旅遊者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裝備、交通工具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旅遊者在南極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南極條約協商會議通過的安全要求和環境保護規定;訪問國家南極考察站及其設施的,應當遵守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不得干擾國家南極考察活動。
黃海華指出,草案擬規定,南極旅遊等活動結束後,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交活動報告。在法律責任方面,草案擬明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開展南極旅遊等活動的,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限期離開南極,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年之內不得申請南極活動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