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工會:教師倘「踢約」 不能以通知期代替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高鈺)踏入學期尾聲,迎來不少學校教師轉職及準教師簽約的高峰期。香港教育工作者工會昨日表示,自今年5月初至6月18日期間,收到近20宗解約相關查詢,不少教師在與學校簽約後,因為種種理由決定悔約不到職(俗稱「踢約」),或要面臨向學校賠償,遂查詢是否可以用通知期來代替。
教工會發現,不少教師都會誤解,以為學校聘用合約是於到職日才生效,在此之前可提早通知學校要求解約。教工會法律顧問、律師譚英傑提醒,所有合約一經簽訂即告生效,簽約後縱有任何理由,也不能隨意不到職,或以通知期形式要求解約。
譚英傑強調,學校有權要求教師賠償所有因「踢約」造成的實際損失,例如刊登招聘廣告的費用,金額如有爭議,便需經法庭裁斷。部分學校為了避免費時失事,並避免老師「踢約」,更會在合約列明指定賠償金額,例如是一個月至三個月的薪金,一旦教師「踢約」,就需要先按有關條款賠償學校損失。
教工會榮譽主席黃建豪表示,一旦有教師悔約不到職,學校就需要重新進行遴選,甚至可能要重新刊登招聘廣告及面試,當中涉及額外的人力、物力,更可能因為教師「踢約」時間已接近開學,導致學校錯過較佳的替代人選,打亂學校部署。
履行承諾是應有操守
教工會表示,理解教師或會因為職位、薪酬及通勤等原因,傾向選擇較心儀的工作環境,亦有教師於簽約後才認為待遇不理想,希望另謀高就。黃建豪呼籲教師簽約前應小心留意條款,了解自身所作的承諾,亦要審慎考慮待遇是否滿足個人要求,避免「騎牛搵馬」的心態:「教師身為學生的榜樣,履行承諾不僅是法律上的責任,更是教育工作者應有的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