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原被控的5項罪名


  ●香港國安法下「串謀恐怖活動」罪

  控罪指張黎明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或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交替控罪、《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刑事罪行條例》下「企圖製造爆炸品」

  指被告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刑事罪行條例》下「管有爆炸品」

  指被告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

  ●《刑事罪行條例》下「管有爆炸品」

  指被告於2022年5月23日,在新蒲崗一間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