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學生會前會長煽投白票終極敗訴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於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期間,在Facebook轉載竄逃海外的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煽惑投白票的帖文,蘇被控煽惑他人投白票,受審後被定罪及判監兩個月、緩刑18個月。被告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去年3月被高等法院駁回,他再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挑戰《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的合憲性。終院昨日頒下判詞指出,條例具正當目的,以保障選舉制度及維持其公信力。另外,條例僅限制選舉期間的公眾煽惑行為,其對言論自由的干預是謹慎且相稱,故駁回蘇浚鋒的上訴。
本上訴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處理。《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訂明,在選舉期間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屬非法行為。終審法院的判詞對上訴方的質疑逐一反駁。判詞指,若某項活動屬合法,而以合法手段推廣該活動屬追求正當目的的話,則採取合法措施來防範該活動失敗也應同屬追求正當目的,包括為防止因杯葛或其他擾亂行為引致該活動失敗所採取的措施。因此按法律要求舉辦的選舉,如能成功舉行獲得廣泛參與,將有助提升選舉認受性,合乎公眾利益,而促進參與和避免杯葛的合法舉措則可算追求正當目的。
判詞亦提及條例的獨特立法背景,指出全國人大繼2020年頒布香港國家安全法後,考慮到2019年以來的發展形勢,反中亂港勢力曾利用選舉及議事平台(包括立法會及區議會)阻撓施政、破壞法治及挑戰憲法、基本法及其國安法權威的活動,單靠國安法無法充分應對此等風險。因此全國人大再次在憲法層面採取行動,對香港的選舉制度進行改革,以回復香港的憲制秩序,確保香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的有效管治,明確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採取措施,防範「操控或破壞」選舉的行為。
終院:條例旨在限制公開鼓吹
判詞提及,雖然個人不投票、投白票或無效票仍屬合法,但涉案條例立例旨在限制公開鼓吹不參與選舉,以維護選舉制度、選舉妥善運作及維持其公信力。因為公開鼓吹不投票、或投白票可破壞選舉改革的目標,並損害選舉制度及選舉認受性,尤其當相關言論屬偏頗、情緒化或煽動性的訴求。判詞強調,法律容許基於保障公共秩序而對表達自由施加限制,涉案條例可視為保障公共秩序的措施,因此其追求正當目的,並明顯地與該目的有合理關連。判詞提到,在網上呼籲他人不投票或投廢票,訊息可快速傳播,在演算法下觸及更多有相同想法的受眾,令訊息內容更趨極端、難以糾正,亦可能被敵視「一國兩制」、敵視國家的人利用,故條例符合正當目的。
就上訴方爭議條例限制言論自由,判詞指,涉案條例保留了所有合法的選舉選擇,施加的限制有限而精準,僅限於選舉期間的公眾煽惑行為,因為這最有可能破壞選舉參與度和公眾信心。整體而言,第27A條對言論自由構成干預,是經過衡量且相稱的。其覆蓋範圍經過謹慎限制,並無超越確保選民參與、維護公眾對選舉制度的信心及確保選舉結果合法性這一合法目的所必要的限度,所有這些均旨在推進全國人大所啟動的選舉改革。裁定上訴方以言論自由為由對第27A條提出的質疑不成立。
判詞指,條例中同時引入了保障,包括按個案的所有情況評估「煽惑」指控是否成立,以及設有免責辯護。縱使刑罰不輕,但基於其推進憲制目標之重要性,刑罰仍屬恰當,條文與在選舉期間限制表達自由,已取得合理平衡,因此一致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