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後/國安《規例》維護法治 《華郵》栽贓「莫須有」\卓 銘

  立法會日前完成逐條審議《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以減少爭議,清晰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界定機制,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然而總有一些海外反華媒體立場先行,例如美國《華盛頓郵報》只看見「行政長官可發出證明書將刑事案件列為國安案件」,便不求甚解、不加求證地自顧自發揮想像力,幻想出特區政府可以追溯起訴、任意對市民安插「莫須有」罪名云云。如此無視客觀事實顛倒黑白的言論,恰恰說明《華郵》的政治偏見,以及栽贓香港的「莫須有」。

  從特區政府宣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的第一天起,就已經清楚說明了「三不」原則:不新增罪行、不設追溯力、不影響司法。其目的由始至終都是旨在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為相關法例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

  條文清晰不存在「任意執法」

  其實從《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的三條條文,以及立法會會議公開討論文件,都已經不止一次強調其不會訂立現有國家安全相關罪行以外的任何新罪行,也不會改變任何罪行的罰則,不會將任何合法行為變成違法行為。換言之,特區政府根本不可能像某些媒體聲稱的「任意執法」,更不會有市民被安插「莫須有」罪名。

  而更重要的是,特區政府在解釋立法時,清楚說明其不適用於已經結束的法律程序,用字沒有任何模糊,也沒有任何灰色地帶,結論就是:《規例》完全不具追溯力,與現有國安法例的法理邏輯相同。所謂「人們現在可以就他們被指干犯罪行時並不存在的罪行而被追溯起訴」,是完全與事實不符的謊言。

  其次,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的權力,是一項嚴謹且莊嚴的行為,其過程中涉及極為敏感、不能公開的情報信息,甚至可能涉及國家級對手的威脅,因此必須由行政長官負責判斷某項犯罪行為是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而必須強調的是,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對於國家安全問題的評估與判斷,是早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包括美國、英國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最高法院亦普遍支持有關安排。

  既然現有國安法律框架沒有改變,亦即表示《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的制定,也必然不會侵犯被告的任何合法權利。行政長官的權力只限發出證明書,證明有關案件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但具體涉案的被告是否有罪,一如既往由法院依法獨立裁決。從過去多宗國安案件的審理中,已然證明每名被告不論罪行輕重,都被充分保障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

  《華盛頓郵報》以「香港的噩夢愈演愈烈」(Hong Kong's nightmare gets darker)為題撰寫社論,對《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肆意誹謗和作出毫無根據的指控,甚至還信口雌黃稱「人們現在可以就他們被指干犯罪行時並不存在的罪行而被追溯起訴」,光是這點,就足以說明這篇社論的作者,連《規例》的短短三條條文都沒有看過,不過是單憑幾個字就捕風捉影,虛構出一套符合其反華立場的政治論述而已。

  提供更安全穩定發展環境

  再者,所謂香港的「噩夢」究竟是指什麼?是指香港今年首季實質GDP按年增長5.9%,跑贏全球大市嗎?還是指香港超越瑞士,成為全球第一財富管理中心?抑或是指香港《全球金融中心指數》位列第3、穩居亞太之首;人才競爭力排名高居全球第4;《全球創新指數》位列全球第15?

  事實上,許多外國企業都歡迎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因為它們能為投資和經濟發展提供更安全、更穩定的發展環境。香港美國商會今年較早時間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外資企業對香港2026年的營商環境信心增強,當中94%的受訪者對香港的法治表示有信心,較2025年的83%顯著上升。

  如果這樣還能稱之為「噩夢」,那恐怕全世界其他地區都正處於更嚴重、更不堪的情況,才會令越來越多國際人才和企業樂意來港投資及發展事業。確實,如今國際局勢難言安穩,但說到底,全球之所以陷入如斯強烈的不安之中,其中最大的肇因,《華盛頓郵報》不妨先從自己的眼皮底下找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