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視聽/國安《規例》保障法治 《華郵》指控荒謬可笑\簡慧敏
國家安全風險真實存在,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是每個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亦是國際慣例。近期,《華盛頓郵報》就香港特區制訂《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項)規例》發表嚴重不符事實的言論,盡顯其偽善和雙重標準。筆者作為小組委員會主席,有責任表達強烈反對及譴責,並從法理角度以正視聽。
對於所謂指稱《規例》賦權行政長官將性質輕微的罪行,或本身並非違法的作為,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當局已經明確澄清,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的法律依據為香港國安法第47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第115條,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而《規例》亦清晰述明,該機制用以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只適用於本來已經構成刑事罪行,而涉及國安的作為,為國安相關法律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
普通法地區早有類似安排
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行政機關認定國安問題絕非香港獨有。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是依法作出的一項嚴謹且莊嚴的程序,與行政長官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相一致─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1條,行政長官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負責。不少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院都認為對於國家安全的評估與判斷,行政機關的經驗、專門知識、資源、資料及情報,遠比法院更有能力作出合適的判斷。因此,司法機關充分尊重行政機關這方面的評估與判斷。英國上議院、最高法院,及香港的終審庭及上訴庭等法院就國家安全的「司法謙抑」(Judicial Deference)普通法原則確立已久(案例如2024年「禁制令案」和1985年英國上議院的「GCHQ案」)。
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本身就屬於行政長官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的固有權力,不存在任何不確定性,也不存在擴權問題。行政機關負責評估、判斷和應對國家安全風險,法院負責司法及獨立審判,兩者各司其職,各國亦然,根本不存在行政權取代或凌駕司法權的問題。包括《規例》在內的國安立法針對的均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反中亂港分子,守法公民和企業不受影響,不必擔心,也沒有影響被告的合法權益,符合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和《香港人權法案》有關人權和法治的條文。
符合人權法案相關條文
另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英國、美國等西方國家也在不斷完善其國安立法。香港並非太平無事,過去由於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不健全,香港的教訓慘重,不能好了傷疤忘了疼。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差不多六周年之際,事實已經證明,國安法律定海神針效果立竿見影。不僅國家安全得到有力維護,而且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經濟發展蓬勃興旺,香港居民權利自由更有保障。持續完善國家安全立法就是為了讓香港更好發展,讓香港居民生活更安全、更美好,讓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更好保護,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國際投資者已經用腳對香港安全、自由和穩定投下信任和信心一票。
國安法制定實施以來,本屆特區政府以及立法會敢於擔當、善作善成,歷史性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即《國安條例》),又以訂立附屬法例等方式,持續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很好地履行了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為推動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打下牢固基礎,更為香港首個五年規劃的制訂和實施,創造良好的環境。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小組委員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