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無牌代理屬刑事罪 最高罰50萬囚兩年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除已訂明的豁免情況外,任何人士在未領有由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相關有效牌照下在香港從事「地產代理工作」(不論其是否受僱於他人或涉及任何物業),即屬違法。
地產代理工作的定義廣泛,簡述如下:(一)在業務過程中向客戶介紹意欲出售、購買或租賃物業的第三者而進行的活動或工作,及相關的商議;或(二)於介紹工作和商議工作完成後,就物業達成買賣或租賃協議而進行的工作。
無牌從事地產代理工作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僱用或繼續僱用當其時並非地產代理或營業員牌照持有人的人作為營業員,亦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