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買家/議員倡樓盤視頻須規管 列明「廣告」字眼


  法律界議員陳曉峰接受《大公報》訪問時表示,香港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在地產代理監管層面一直嚴格,以維持其專業水平,為保障外來買家權益,建議放寬海外或內地人士來港接受相關培訓,考取地產代理牌照,以維持中介專業水平。

  陳曉峰指出,在港從事無牌地產代理工作,觸犯了《地產代理條例》,屬刑事罪行,倘若持牌地產代理參與其中也屬共犯,他們會面臨一樣的罰則。

  舉報違法存在灰色地帶

  無牌代理是違法,參與共犯都屬違法,但執法上有困難,因為要舉證無牌中介在香港從事業務,需要證明某人向買家或租客介紹樓盤並牽涉金錢瓜葛,一旦有收取佣金或利是等,牽涉了業務過程便屬違法。不過,若無牌中介巧立名目,純粹帶朋友在香港的屋苑或鄰近範圍觀摩,沒有向客戶介紹物業,這樣就未必違法,所以每個個案都必須逐一審視處理。

  他表示,香港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在地產代理監管層面一直採取嚴格措施,以維持代理業界的專業水平,考慮到房地產是香港經濟支柱之一,受惠於外來資金流入,本港樓價也從谷底回升,相信業主都樂見樓價長遠穩定發展。再者,海外和內地客對香港房地產有興趣,才會衍生大批網紅來港拍片,宣傳香港的樓盤或單位。香港不妨與時並進,就有關議題作出優化措施,例如仿效內地,就網紅拍片作出規管,若視頻涉及商業合作,必須列明「廣告」字眼。

  若無法阻止網紅拍片推介港樓,不如從保障消費者入手,他建議有關部門可以推出指引,當網紅在境外推介香港樓盤時,其視頻內容必須按指引製作,例如真實披露單位或樓盤的實際情況等。

  陳曉峰續說,地監局可考慮推出優化措施,容許網紅或相關中介來港考牌,或接受相關培訓,以維持中介專業水平,保障買家權益。

  他補充,根據香港法例《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2(1)條的規定,給予某人以訪客身份在香港入境的准許,須受下述逗留條件規限:包括該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該人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及該人不得就讀於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因此,有關人士取得地產代理牌照後,欲在港進行業務工作,必須先獲得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簽發的工作簽證或許可。

  業內人士認為,「一刀切」堵截內地無牌中介在港參與樓盤宣傳,在執法上是有困難。房地產是香港經濟支柱之一,與其讓良莠不齊的中介帶客來港,讓他們在法律上的灰色地帶遊走,不如在消費者角度上考量,為這批網紅或中介提供專業的指引,以維持香港地產代理專業水平。

  究竟香港是要維持公平公正,對無牌中介嚴厲執法?抑或是參考業界建議,適時進行放寬?這個課題要交由特區政府及社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