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新附例無改變被告罪名及罰則


  香港文匯報訊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在電視節目表示,新附屬法例屬於程序性質,沒有改變被告的罪名及罰則,也不會因此而加刑,惟若控方提出上訴,行政長官仍有權力發出證明書。他強調,這是因應國家安全需要,絕非「輸打贏要」,且行政長官發出相關指令時,亦必須掌握國家情報及形勢分析。他指出,英美過去數十年的案例早已確定,應由行政機關決定案件是否涉國安成分,並由法庭判斷罪名是否成立。

  湯家驊表示,是次訂立新附屬法例並無違反「不設追溯力」的一般法律原則,因新附例沒有改變所涉刑事案中的罪名,「我們所指的就是案件所涉及的東西,不是被告做的事,兩者是有分別的。」

  他指出,若被告所作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就會根據香港國安法而被檢控,「如果被告所做的事不是危害國家安全,但案件中可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背景,或有證人或相關環境可能有這些問題出現,就要比較小心。」

  他指出,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是因應國家安全需要而非「輸打贏要」,「沒人知道何時有這個需要,但不排除基於突發事件或國際間的重大改變,而需要發出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