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委員會完成審議 向內會匯報不提修訂 簡慧敏:國安例附例無新增執法權力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子京)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小組委員會前日(11日)完成對國安條例附屬法例的審議工作,小組委員會主席簡慧敏昨日向內務委員會作匯報。她說,委員就附屬法例的政策事宜、法律原則及實際操作事宜,提出近60項意見和問題,局方已作出清晰說明。對此,小組委員會及局方均不會對附屬法例提出修正案,小組委員會稍後也會提交書面報告。

  不涉及任何新刑事罪行和罰則

  簡慧敏在匯報中表示,委員一致認同,香港特區肩負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憲制責任,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多變,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必須「早一日、得一日」盡快完成相關立法工作。小組委員會在超過兩小時的會議上,委員就附屬法例的政策事宜、法律原則及實際操作事宜提出近60項意見和問題。局方已作出清晰說明,規例不涉及任何新的刑事罪行和罰則,亦無新增的執法權力,完全符合《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條的授權範圍。

  簡慧敏表示,委員留意到社會上出現針對附屬法例的失實言論,包括指稱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將影響司法機關的獨立行使審判權,以及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範圍。對此,局方以英國、美國及本地的案例作出說明,鑑於國安問題的性質,行政機關在所需的經驗、專門知識及可接觸的資料、情報等方面,均遠比法院有能力就國安問題作出判斷,香港法院一向尊重行政長官對國安問題的評估與判斷,這個原則是確立已久的普通法原則,法院將一如既往獨立公平審理案件。

  就有言論指稱規例賦權行政長官將性質輕微的罪行或本質並非違法的作為,會被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簡慧敏表示,局方已明確澄清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的法律依據。規例清晰述明該機制用以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只是適用於本來已經構成刑事罪行而涉及國安的行為,為國安相關法律的實施帶來更大的確定性。

  委員又關注到交替罪行的罰則及舉證標準會否受規例影響,對此,局方明確表示不受影響。委員又要求局方清楚說明規例就罪行及刑罰而言不具有追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