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證明書機制與普通法原則完全一致 林定國強調涉國安問題判斷從不屬司法機關負責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小組委員會昨日下午開會,完成對國安條例附屬法例的逐條審議。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小組委員會會議上作開場發言時表示,注意到社會上部分人對附屬法例表達一些關注,甚至有一些別有用心的媒體、境外勢力和已經潛逃的危害國家安全分子,對附屬法例作出危言聳聽的失實指控。他強調,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與普通法原則完全一致,在主要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中,有不少案例說明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對於國安問題的評估和判斷。無論在香港、英國、美國或者是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憲制架構下,涉及國安問題的判斷,從來都不屬於司法機關負責,基於國安事務的本質,行政機關遠比法院有能力作出合適的判斷。●香港文匯報記者 子京
林定國舉例指,2003年一宗英國上議院案例指出:「在英國以及絕大部分國家的憲法下,某項事情是否符合國家安全利益的問題,並不屬司法裁決的事項,而是交由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一宗2010年美國最高法院案例解釋為何司法機關必須尊重行政機關就國安問題的評估,解釋說:「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問題與應對不斷演變的威脅有密切關係,而在相關領域的資訊難以獲取,且某些行為的影響也難以評估。」並指出:「法院明顯欠缺評估相關問題的能力」;香港在2024年一宗涉及禁制令申請的案件中,上訴法庭參考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案例後指出,基於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憲制職能有所不同,行政機關是負責評估和應對國家安全風險的機關,而法院則負責獨立審判。
行政機關比法院更能作合適判斷
林定國指出,無論在香港、英國、美國或者是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憲制架構下,涉及國安問題的判斷,從來都不屬於司法機關負責處理的問題,而且基於國安事務的本質,行政機關遠比法院有能力作出合適的判斷,所以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就國安問題所作的評估和判斷。
他進一步解釋,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並掌握所有相關資料,包括極為敏感、不能公開的情報信息,所以必須負責兼且是最適合判斷某項犯罪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因此,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完全符合普通法原則,也絕對不存在「干預司法程序」的問題。
「行政長官和法院是各司其職,法院負責在行政長官證明書認定案件的有關犯罪行為涉及國家安全的基礎上,根據適用的法律和程序,獨立審理案件,考慮案中證據,裁定被告是否有罪,並確保被告人獲得公平審訊。」林定國說。至於附屬法例是否具有追溯力,他重申,《程序事宜規例》不適用於已完成法律程序的案件,因此不具追溯力。
鄧炳強批有人煽仇恨政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有人企圖恫嚇香港人指《程序事宜規例》會大大擴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範圍,令原本性質輕微的罪行都會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這是假的、誤導的,是騙你的,是嚇你的。」
他強調,《程序事宜規例》沒有訂立任何新的罪行、罰則或者執法權力,透過行政長官證明書界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相信只是極少數的情況。
鄧炳強指出,有人危言聳聽指《程序事宜規例》生效之後,特區政府可以隨意將市民的行為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他批評說這些話的人「別有用心、心腸歹毒」,想煽動市民對特區政府的不信任和仇恨。
他呼籲大眾慎思明辨,認清別有用心、想煽動對特區政府不信任和仇恨的人背後的詭計,不要讓他們奸計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