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打卡發圈要留意私隱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街拍打卡、合照群拍,發放朋友圈,幾乎是現代人網絡社交生活「標配」。比如在逛街拍到美女,能否放上網?和別人合影,發放朋友圈,有何法律風險?
香港法律並無明文禁止在公眾地方未經同意而拍攝別人,亦無此專門「肖像權」法律。單在公眾地方拍攝他人外貌並不違法,但若相片中的資訊能識別出當事人身份(如配合姓名、個人資料),則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管。
法律風險方面,需理解「合理私隱期望」這概念,例如大街大巷、商場大堂、公園,一般而言私隱期望自然低;在餐廳、巴士、港鐵內,私隱期望明顯上升;又如在洗手間、更衣室、健身室這些私密空間,幾乎肯定屬於高期望;若用長鏡頭去拍攝別人家居,無疑侵犯私隱。
條例第2條定義的「個人資料」,指任何與在世人士相關、可直接或間接識別身份的記錄訊息(包括照片、影像、人臉)。拍攝的內容若屬於可識別到某人身份的個人資料,未經對方同意而公開上載,則可能構成違法使用個人資料。
經典案例是有雜誌刊登街上拍攝途經的白領女郎,並對其衣着打扮評頭品足。有相中人投訴在不知情及未經同意而被拍照及刊登,公署裁定違法,但被上訴庭駁回。法庭的理由是:公共空間隨機、無特定目標的街拍,路人僅為背景素材,拍攝時並不知道相中人的姓名與身份,路人身份與拍攝目的無關、發布未用於識別身份,因此不構成法例上的「收集個人資料」。
另有網民將朋友在餐廳的慶生相片,上載社交平台。但相中攝有鄰桌另一陌生女士容貌,並被標記Ig,該女士投訴侵犯其私隱。公署認為公開面貌及標籤賬戶屬個人資料,要求刪除及發出警告信。
普通街拍不享新聞豁免,即使朋友合照,亦不能假設已獲默認發朋友圈。朋友圈並非私人空間,社交平台分享屬於公開披露,故發放前應逐一詢問,若遇不同意,最好打碼,或貼圖遮擋,或乾脆不發。如被要求删除,須立即删除,避免法律風險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