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國安附屬法例依據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和國安條例第115條,行政長官有權就某項行為或事宜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發出對法院有約束力的證明書。判斷某項犯罪行為是否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性質,必須判斷該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

  •國安條例第110條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並為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及其相關解釋以及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

  •制訂附屬法例的目的是就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的規定訂立具體落實細節,包括就程序事宜作出規定,使相關法律規定能更有效地實施,並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