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保障/議員:透過更嚴謹程序進一步維護國安

  多名立法會議員表示,本次修訂的核心是規範審理程序,把隱藏在普通刑事案件背後、實質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納入國安案件的審理體系,透過更嚴謹的程序進一步維護國家安全。

  立法會議員簡慧敏表示,行政機關認定國安問題非香港獨有。不同國家和地方都會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設立特別的程序。例如英國法律規定,如內政大臣發出證明書,證明就某移民或入境事務的決定涉及國家安全,則內容不公開,而受影響人士的上訴必須交由特別移民事務上訴委員會按特殊程序審理。

  非取代司法機關責任

  簡慧敏強調,不少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院都認為對於國家安全的評估與判斷,行政機關比法院更有能力作出合適的判斷。

  在香港的機制下,行政長官證明書只是用以界定某作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並不取代執法和司法機關按照香港國安法第42條,公正、及時辦理案件的責任。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陳曉峰表示,面對地緣政治日趨複雜,支持特區政府以附屬法例清晰訂明國安機制,完善法律制度及程序。他強調,有關法例並無改變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任何現行規定,而是以更明確形式提升條文可操作性,確保整體法律框架穩定,重申「這是完善,而非改變」。對於行政長官證明書制度,他指出並非新設機制或增加權力,而是源於《基本法》第43條的憲制基礎,具充分法律依據。今次附屬法例旨在將香港國安法與國安條例下的相關制度看齊,堵塞執行落差,確保制度銜接一致。他認為安排合理,亦符合憲制精神,不影響守法市民及企業,反而有助釐清法律界線,提升社會及商界信心。

  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指出,本次條例修訂並沒有加重刑罰。是次修訂的核心是規範審理程序,把隱藏在普通刑事案件背後,實質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納入國安案件的審理體系,透過更嚴謹的程序進一步維護國家安全。

  周浩鼎舉例解釋,修例後,如果查實暴動的背後意圖是危害國家安全,甚至與分裂國家相關,行政長官便可發出證明書,確認該案件牽涉危害國家安全。一旦證明書發出,案件就會按照國安案件的標準處理,有效避免不法分子繼續危害社會。

  鞏固香港法治根基

  立法會議員陳曼琪表示,行政長官就國家安全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並對法院具有約束力,這項重要法律原則與普通法下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就國家安全問題所作判斷的原則一致,是早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她強調,證明書只是用以界定某刑事罪行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絕非代替法庭判案。她引述香港終審法院判例及條文,指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香港法律下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此外,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5條,亦已清晰賦予行政長官就國家安全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的權力,並對法院具有約束力。

  立法會議員范凱傑表示,規例只是進一步令現有法條明確化,沒有涉及罪行定義的擴張。是次條例的通過將過往可能模糊的認定機制法制化,不僅有助減少司法過程中的爭議、提升行政效率,更讓公眾準確理解法律邊界,避免受外界刻意謠言誤導。《程序事宜規例》的生效,體現了特區政府對國家安全的重視,亦代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進一步成熟,有助向國際社會展現香港法治環境的專業與穩定。

  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吳永嘉表示,及時制訂該附屬法例完全切合實際需要,附例旨在鞏固本港法治根基,提升維護國安能力。他指出,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對國安的評估,是早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行政長官證明書的功能純粹在於界定罪行性質,絕非代替法院判案,亦不會損害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與訴訟權利。

  他強調,此附屬法例完全在《國安條例》第110條的授權範圍內,並無改變現有規定或適用範圍,亦無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絕不影響市民日常生活及機構組織的正常運作。\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 康敬、劉鴻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