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界法律界:提升法律條文可操作性


  香港文匯報訊 香港特區政府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由行政長官根據相關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證明案件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多名政界及法律界人士昨日表示,今次訂立附屬法例,並無改變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現行任何規定,而是以更清晰明確的形式將相關機制以附屬法例訂明,目的是提升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確保整體法律框架維持穩定,強調是完善,而非改變。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陳曉峰表示,這非新設機制,並無增加任何新的行政權力。基本法已清楚列明,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區。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權力,正正源於這一憲制基礎,有其明確的法律根據。今次附屬法例的作用,是將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相關制度看齊,堵塞執行落差,確保兩套法律框架在執行層面保持一致。相關安排合情合理,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憲制精神。

  立法會議員陳曼琪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行政長官就國家安全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並對法院具有約束力,這項重要法律原則與普通法下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就國家安全問題所作判斷的原則一致,是早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她強調證明書只是用以界定某刑事罪行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絕非代替法庭判案,被告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亦一如既往得到充分保障。

  立法會議員簡慧敏表示,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有關規定與普通法原則完全一致。不少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院都認為對於國家安全的評估與判斷,行政機關的經驗、專門知識、資源、資料及情報,比法院更有能力作出合適的判斷。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機制下,行政長官證明書只是用以界定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並不取代執法和司法機關按照香港國安法公正及時辦理案件的責任。

  附屬法例沒有加重刑罰

  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指,本次附屬法例並沒有加重刑罰。以暴動罪為例,該罪名最高刑期為十年,即便案件被認定涉及危害國家安全,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最高刑期依然維持十年。是次訂立附屬法例的核心是規範審理程序,把隱藏在普通刑事案件背後、本質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納入國安案件的審理體系,透過更嚴謹的程序進一步維護國家安全。

  讓公眾更準確理解法律邊界

  立法會議員范凱傑說,今次只是進一步令現有法條明確化,並沒有涉及罪行定義的擴張,影響範疇僅限於法律程序層面,香港司法堅持事實的核心原則依然不變,所謂判案「泛國安化」之說,在法理上根本是偽命題。訂立附屬法例是將過往可能模糊的認定機制法制化,不僅有助減少司法過程中的爭議、提升行政效率,更讓公眾準確理解法律邊界,避免受外界刻意謠言誤導。

  立法會議員吳秋北表示,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機制下,行政長官證明書只是用以界定某罪行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但並不取代法院處理訴訟中的其他爭議,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修訂後的相關規定只適用於極少數違反國安罪行的人,行政長官證明書不會損害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

  立法會議員吳永嘉亦指,交替罪行源於同一個犯罪事實,一旦該案件的犯罪事實顯示有關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性質,有關交替罪行自然也應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絕不存在所謂把「性質輕微的罪行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他強調,法庭仍會根據每宗案件的犯罪行為嚴重程度、被告的角色和罪責等,做出合適的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