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附屬法例刊憲並即時生效 李家超:助清晰界定機制 減少法律爭拗

●李家超強調,附屬法例無增加任何相關法例的適用範圍,亦無擴充罪行定義,亦無增加任何罪行罰則或權力。 香港文匯報記者北山彥  攝
●李家超強調,附屬法例無增加任何相關法例的適用範圍,亦無擴充罪行定義,亦無增加任何罪行罰則或權力。 香港文匯報記者北山彥 攝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 香港文匯報記者黃艾力  攝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 香港文匯報記者黃艾力 攝

  香港文匯報訊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以反映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立法原意及更有效地實施相關規定。《程序事宜規例》於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晨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時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七條包括「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訂立附屬法例可令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有更清晰的界定機制。他強調,附屬法例並無增加任何相關法例的適用範圍,亦無擴充罪行定義,亦無增加任何罪行罰則或權力。

  特首證明書符合普通法原則

  《程序事宜規例》所述明的機制如下: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七(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有關規定與普通法原則完全一致。香港及英國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院都認為對於國家安全的評估與判斷,行政機關比法院更有能力作出合適的判斷。因此,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這方面的評估與判斷。

  李家超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訂明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當中的第七條包括「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所以在附屬法例中,清晰化了這個界定的機制。「由行政長官根據相關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發出證明書,證明案件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清晰化現時在法律中所提及有關什麼是屬於『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目的就是減少爭拗,令大家更知道當證明書發出後,特區就會按照國安法律和一般程序處理案件,目的是清晰化整個界定機制。」

  特首發出證明書屬嚴謹嚴肅行為

  他強調,附屬法例無增加任何相關法例的適用範圍,亦無擴充罪行定義,亦無增加任何罪行罰則或權力。被問到如果特首行使證明書的權力時會否交代原因,李家超指出,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是非常嚴謹和嚴肅的行為,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有特別的承擔責任;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而這次在法律制度下,容許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除了是中央信任外,特區的確要做好這方面的工作。

  間諜涉國家級高手 資料敏感難公開

  李家超說,行政長官可閱讀或參考很多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報和資料,尤其涉及間諜活動,很多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圖謀都是國家級的高手,所以很多資料只有行政長官才能審閱,因此由行政長官行使法律權力發出證明書是適當並掌握所需資料,這些資料敏感及未必可以在公開場合透露。「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將這個責任給予行政長官,亦是行政長官作為整個特區首長而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責任的重要角色,我們每一次都會審慎行事。」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相關規定只適用於一小撮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歹徒,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因此,奉公守法的個人、機構和組織完全不會受到《程序事宜規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