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 楊何蓓茵:不建議設調查時限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行政長官在去年施政報告提出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和相關的調查機制(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昨日出席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會議,詳細解說《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的理念與要點,並回應議員關注。多名議員關注會否條例列明調查時效。楊何蓓茵說,不同調查複雜性不同,所以不建議在規例訂立調查所需的時間,而涉事公務員必須配合調查,否則可遭紀律處分。
政府早前將《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刊憲,授予公務員敍用委員會額外的職能,使其能夠進行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下的第二級調查工作,將於7月17日起實施。會上,多名議員關注,第二級調查由獨立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進行,會否就調查設定完成時限;以及規例賦權調查小組可調查任何人士,若涉事公務員不合作或不配合,局方有何對策?
楊何蓓茵強調,調查時效方面,政府高度重視調查的效率與效能,務求查明事件真相。然而,不同個案的複雜程度與所需時間各異,因此不建議在規例中「寫死」調查時限。她指出,啟動第二級調查的主要官員在訂定調查小組的職權範圍時,必定會審慎考慮,並在合適情況下訂立合理的調查時間表。
拒配合調查者可紀律處分
至於公務員配合調查的責任,楊何蓓茵表示,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獲賦權進行第二級調查,組成調查小組後,沒有任何誘因拖延工作。同時,鑑於絕大部分被調查者均為公務員,政府會清晰指出,與調查小組通力合作既是責任,亦是工作職責的一部分。她強調,涉事人員必須全心全意配合,否則等同未盡職責,構成不當行為,可招致紀律處分。
楊何蓓茵重申,調查機制僅屬備用方案。若部門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能避免廣泛、重複或嚴重的系統性問題,則無需經常啟動此機制。
政府期望透過落實部門首長責任制及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進一步強化部門管理效能,鞏固以民為本的服務文化,讓公務員積極作為,切實為市民謀福祉的專業形象更深入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