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建議訂立國安附屬法例 律政司:無改變適用範圍或新增權力
特區政府建議根據《維護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行政長官可根據《香港國安法》或《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即屬危害國安犯罪案件,以及就同一宗國安案件中,被告被控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有關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附屬法例並沒有新增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旨在細化相關程序事宜,為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
多名立法會議員表示支持,相信修訂既能提升法律條文的清晰度與可操作性,又能確保現行法律制度維持穩定,符合社會各界的合理期望。\大公報記者 林楚然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昨日就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舉行聯席會議。
法院確保被告獲公平審訊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特區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哪些罪行是屬於「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若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者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些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案件即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着那些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者控告的罪行,即屬於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如果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並且在同一案件裏就同一項作為而被控犯,或者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該項交替罪行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林定國強調,建議的附屬法例完全符合《維護國安條例》第110條的授權範圍,並無改變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安條例》的現有規定和適用範圍。他表示附屬法例並沒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行政長官證明書只是就着一些本來已是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作出認定;至於被告人是否有罪,仍由法院依法獨立進行審判後負責裁定,法院並會確保被告人獲得公平審訊。
林定國又表示,法院是不可以推翻行政長官證明書,因為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證明書背後的理念,將判斷的權力交給行政機關,正因為要判斷一個事情有沒有涉及到安全,往往是觸及到一些很敏感、高度機密的一些資料,強調不是一個司法機關一般行使權力時有能力作出判斷。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出,特區政府一直持續檢視特區現行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一旦發現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或者有需要釐清相關機制或細節,就會適時提出改善建議。他續指,特區政府在仔細研究後,認為有必要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哪些罪行是屬於「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以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裏面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條文。
保安局:不影響一般市民生活
鄧炳強表示,今次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目的只是清楚述明由現存的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的規定,就某些行為是否涉及國安發出證明書的規定,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法律的國安罪行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不涉及任何新訂的刑事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完全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